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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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减免,遵照《华东区进口物品关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凡陆、海、空军进口军用品,公、私立学校研究部门进口教育用
品, 救济机关、教会、慈善团体进口救济物品,机关进口无营业性办公用品,一律准予
免税。1950年底, 海关总署废止《华东区进口物品免税暂行条例》。救济机关、教会
及慈善团体进口由国外捐赠并将在国内免税配用的救济品, 青岛海关按政务院批准的
《国外捐赠慈善物品报运进口及免税暂行办法》办理。文教用品进口的免税范围, 在
政务院尚未正式批准海关总署所拟《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及免税暂行办法》前, 暂
按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呈政务院对该办法的审核意见办理; 军用品进口免税范围在
政务院尚未批准全国统一的《军用品报运进口暨免税暂行条例》之前, 暂按非军用专
用物品不宜免税的原则掌握。1951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
施。5月16日, 政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均
对进出口物品明确了免税政策。1985年3月7日, 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87年7月1日,公布实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这是青岛海关实行减免税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关税减免分
为三个类型: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建国初期,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物资和范围, 对进出口货物
实行法定减免。对应征关税额在起征点以下的进出口货物, 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
中必须的燃料和饮食用品, 免税限量以内的旅客行李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的
自用物品,免税限量以下的进口邮递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经审核数量合理
的,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或损坏经审查确实的货物等,予以法定减免。
1959~1963年, 经青岛口岸货运进口、联运进口、旅客带进、邮递进口的粮、副
食品均免税优惠。“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停征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的关税,青岛口
岸减免的主要项目有: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装途中必需的燃料、饮食用品,规定数量以内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进的自用品和进口邮递物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青岛
口岸享受法定减免的货物剧增。1985年,青岛海关法定减免税的货物有:一、关税税额
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五、
对特殊情形下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进口货物:(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
坏或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拒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
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六、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七、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
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
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包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
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收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
免纳关税;八、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
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九、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十、《免税限量表》以内的个人进出口物品,免予征税。每次
税款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进口国际邮运和10元以下的港澳邮运, 免予征税。因故退还
的中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核实,
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对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始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明确的减免税范围,平均每年办理减免税达数千宗以上。仅1984~1990年,共减免关税
38.8亿元,1992年减免关税13.46亿元。
特定减免税 1950年4月,中央财政委员会颁布《现行完税进口物品范围表》。是
时至1978年,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进口货物申请减免者均逐案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特
定减免的项目主要是国防建设用品、军需用品、救灾用品、机关用品和科教用品。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鼓励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青岛海关按有关规定在关税征
收方面给予减免优惠。特定减免税范围有: 一、省以上的高教主管部门承认其学历的
大专院校,市、地区级以上的党校,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市、自治
区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工厂、医院、大专院校所属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承担省级以
上科研项目的地区级科研机构, 进口的属于科研必需的设备、仪器、标本、科研资料
等;国家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所需的,
且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二、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
物。技术改造是指老厂矿、企业为生产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仪器; 以及
随同设备进口数量合理不超过设备价值5%的零部件; 其项目正式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
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 均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
城市享受全额免税, 其他地区减半征收。三、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四、通信、港
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货物。凡是进口属于《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安、
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所列范围以内的各种机器、设备, 经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 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一律按法定税率
减半征税。五、其他特定减免税范围, 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利用日本“黑字还流”
贷款等进口必需的机器设备都做了具体的减免税规定。
青岛海关在执行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中,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
为地方政府、国有大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用足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地方
经济的发展。1983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1984年4月,
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
管和征免税规定》, 具体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免税办法。青岛海关对关
区内的三资企业实施关税减免政策。1987年6月1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
易部联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
掌握原则的通知》。青岛海关根据对中外合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
备、零部件和其他必需的物料, 按规定予以免税。合资企业进口的工具、货运卡车、
客货两用车,只要是在投资额度内的资金批准进口的,比照机器设备予以免税。自1987
~1992年对特定企业减免关税13.3亿元。
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青岛海关比照全国14个沿
海开放城市的规定办理特定关税的减免。经海关总署同意, 参照《海关对深圳经济特
区进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自用物品暂行监管办法》, 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
业进口,用于开发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和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交通工具等免予征税。 对烟酒和其他生产资料及投入市场的一切物资给予减半征税
(1989年后对烟酒恢复征收全税)。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1987~1992年,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关税、进口调节税4171万元。青岛海关还对某
些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如用于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进料加工、寄售、技术
引进及改造,科教文化用品等也给予关税减免及优惠。1987~1992年,共给予特定用途
进口货物减免关税15亿元。
临时减免税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1949年8月4日发布通令:为奖
励工业原料输入发展生产,自即日起,所有入口棉花一律免税。
80年代, 青岛海关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在执行临时减免税政策方面,坚
持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在全关区范围内对凡是向海关申请临时减免税的国有大中型企
业,如符合减免税要求的,均一一上报海关总署,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向当地政府、
企业讲明情况,取得理解。1990年,青岛海关转报总署审核批准临时减免税影响较大的
有:一、属于扶贫方面。山东沂蒙山区、惠民地区等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机器设备,
由于企业困难, 无力付税,经报总署批准缓税直至核批免税。1990年,费县毛纺厂、费
县麻纺厂、临沂针织厂等企业,减免税款1 000余万元。二、为支持国家和地方商品工
程项目的建设,缓解地方投资资金的不足,对其税赋的困难积极给予上报反映。引黄济
青工程进口的设备税款670万元,经转报总署批准予以豁免。同年青岛市重点工程之一
的山东外贸营业用房, 其进口的必须设备,经报批免税额3 000余万元。三、掌握支持
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原则, 对其因税赋原因产生的困难,逐案报批,并尽量争取得以
解决。1989年莱芜钢厂进口的制氧设备, 至办妥免税手续之日计算,应缴纳滞纳金490
余万元; 山东临沂针织厂进口的技改设备减半征税后尚需缴税100余万元,报经总署核
批,均给予豁免。1988~1991年,临时减免税达4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