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胶海关关税减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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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建关初期,关税减免已成为海关的特殊权利。当时免税的内容大体分三类,
一是洋员出入国境所带行李物品全部免税,二是进口救灾物资和船只免税,三是外洋进
口的军用物资免税。政策由总税务司制定, 免税权掌握在胶海关的税务司手中。对有
碍殖民利益的, 应予免税也不予免税,故意制造障碍。1899年10月29日,清廷总理衙门
为免税进口铁路材料事致总税务司的札文记载:“光绪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准德国
克大臣照称:山东铁路公司现拟将建造铁路材料往青岛进口,应免税厘。惟青岛海关税
务司不允免税”。1905年《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规定, 除中国海关税则规定
的减免税外, 凡德国军营进口的所需物资,军械弹药、服装乃至全部食品均予免税;农
具器械、建盖衙署和其他工程所用木料、器具等全部免征进口税; 运输工具和其他机
器设备因维修而进口时,也均免税;运入青岛的邮政包裹,系境内住户自用之物(估价银
20元) 应完税款不过1元者,也予免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仍循前时期旧例,享有
特殊免税之权。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殖民当局利用胶海关攫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临时减免税的手
段进行经济掠夺。1938年5月31日, 胶海关监督秦中行为日本材料免税进口一事,致胶
海关税务司函: “案奉行政部财字第206号训令,内开:案据胶海关税务司电称,本埠日
本陆、海、外三当局要求将复兴本市之进口材料免税放行,应如何办理,请示遵等情。
复据日本军特务部函商,迭经往复商洽,兹为促进青岛复兴,计该项材料之进口税,准予
奉文后六个月间暂行免收,但以有青岛日本总领事馆发给之免税证明书者为限,合行令
仰遵照,并转知该关税务司遵照。”1940年5月,日本殖民当局对于出口货物改行税制,
制定《胶海关整顿免税办法》和《改订之进出口新税则》规定, 棉花、矿砂、钢铁等
战略物资免税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