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税费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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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建立后, 曾先后代地方和中央其他部院征收过厘金、鸦片统税、盐税等款
项。建国后,青岛海关征收的税费,除关税外,代征的国内税有工商统一税(包括产品税、
增值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和车辆附加费等。
代收厘金 1862年东海关设关后, 其所辖的23个常关于征收常税时代收厘金。常
关每月所收税款中有七成为常税, 三成为厘金。厘金按月汇解各地厘金局。胶海关设
立后, 即代征常税厘金,改为4/5为常税,1/5为厘金。代收厘金按季度报解济南厘金总
局。1909~1911年,山东省内常关厘金每年可收银6万两,内有1/9是胶海关代为征收的。
海关代征厘金,止于1931年。
代征鸦片统税 1904年, 山东开征鸦片统税。1906年6月22日,胶海关开始代征鸦
片统税。鸦片每百斤征收鸦片统税正项银百两,鸦片统税经费15两,每百斤鸦片提支10
两为胶海关津贴,其余款额则均按季度拨济南统税分局。1911年4月1日,胶海关停征鸦
片统税,开征鸦片附加税。1913年9月,停征鸦片附加税。
代征盐税 青岛解放前,食盐及含有25%以上氯化钠的化学品禁止进口。青岛解放
后食盐仍不准进口,特准输入之盐,由盐务机关征收盐税。198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颁布实施后, 进口盐的盐税, 改由海关征收,每吨征收盐税
168.80元。
赈灾附加税 1921年3月1日起遵总税务司电谕, 胶海关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于正税
之外附征一成作为北方数省赈灾之用,扣足一年。1924年各省区连续降雨,经政府会议
决议,参照1921年成案,常关一律加征赈捐。所征数量是货物所纳税银的10%,以扣足四
个月为限。此项银两由税务司按月核实上解, 由总税务司交督办赈务公署核收应用。
1932、1933年又奉命续征救灾附加税。1946年5月13日,总税务司电令停征救灾附加税。
统税、货物税 1931年1月1日厘金裁撤后,为补贴中央财政,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
开征统税与特税。2月1日, 火柴、棉纱、水泥统征条例公布实施。统税税率按海关总
税务司署所定, 以国币征收。征收的统税由税务司按旬交解。胶海关按海关总税务司
署指示, 仅对境外进口货物征收统税。1946年8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的货物税
条例,同时废止1931年颁布的货物统税条例。10月1日起,胶海关对石粉、水泥、茶叶、
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化妆品等7种货物征收货物税; 11月27日,增加卷烟、
洋药、啤酒、火柴、糖类、棉纱等货物税种。
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规
定进口车辆的购置附加费, 在进口环节中,由海关代征,定期划交交通部门作为公路建
设资金。青岛海关于是年7月开征车辆附加费。根据规定,凡从苏联及东欧各国进口的
载重汽车和大客车,按到岸价格的10%计征,其他进口车辆不论关税是否减免,一律按照
价格的15%计征。
代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的前身是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青岛解放初期, 青
岛海关仍依照1948年9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货物税条例规定的范围、税目、税率
代征进口货物税。1950年2月13日,改按中央人民政府税务总局制订的《货物税办法草
案》规定的范围、税目、税率, 代征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经国务院颁布实施。其实施细则规定:进口外货在进口环节
上缴纳工商统一税, 由海关代为征收。解放初期开始即由青岛海关代征的货物税和商
品流通税也因此停止,改征工商统一税。1966年1月起,根据规定,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只对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代征工商统一税。
1972年,青岛海关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对
国内工商企业进口的货物都改工商税计征。对外商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工
商统一税和地方附加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分为两大部分, 即工农业产品部
分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共有税目104个,税级40
个,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69%,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名的农产品不征税;工业产品,
未列名不能归类的,都归入最后一个税号。其他工业产品,按5%税率征税。商业零售、
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有2.5%、 30%、50%和70%四个税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
率表》划分为工业、交通运输, 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
四部分,共有税目44个。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66%,不能归类或未列名的工业产
品均收入其他工业产品栏中按5%计征。1980~1990年,代征工商统一税近30亿元。
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198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将原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商
品征收的工商税分解成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是日起, 青岛海关代征关区
进口商品的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税应税产品共24类,270目,税率为3%~60%共25个税
级。增值税扩大到12个税目, 应税产品分为甲乙两类,设6个税级。甲类5个税目,最高
税率14%, 最低6%;乙类7个税目,最高税率16%,最低8%。产品税、增值税的征税办法与
工商统一税相同。1984~1992年,其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款27亿余元,按规定分别解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代征特别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于1988年底下达了《关于对彩
色电视机征收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 进口的彩电12
英寸以下(含12英寸)每台征收400元,14英寸以上(含14英寸)每台征收600元。
1989年3月,国家税务局下达了《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自1989年4月22日起,青岛海关对进口的小轿车在进口环节代征特别消费税。对
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进口的小轿车、外商投
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和按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 免征特别消费税。对外国企业、新
闻代表机构在华的常驻人员和外商企业在华常驻的技职人员以及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的
小轿车也免征特别消费税。
代征进口调节税 1985年,鉴于有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国内外差
价大的商品及成套散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若干
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决定对某些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同时,开征
进口调节税。其品种有: 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摩托
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
外国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至1989年底止,应征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共21种,
税率20%~80%不等。
监管手续费 1988年9月,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青岛海关于9月25
日开始实施。手续费的征收标准是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
的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对于进口
后保税储存3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按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 对
“三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 可暂免征收手续
费。1988~1992年,青岛海关共征收监管手续费5 3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