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邮递物品税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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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东海关在青岛口设常关邮局。1898年5月,德国胶澳当局开辟邮政航线,烟
台、青岛两地邮轮按期对开。开办的业务有: 平信、明信片、挂号邮件、新闻纸、印
刷物品、书籍、贸易契、货样、包裹、保险包裹、汇兑、代收货价等多项业务, 邮资
分8类,计费以银元、角、分为单位。
胶海关兴办邮政业务后, 对所有寄往或寄自外国和中国各通商口岸的邮包进行监
管,对装有应税的包裹照章征收邮包税。凡包裹由青岛寄往外国者,对系应税物品需征
出口正税。包裹系由内地寄往青岛邮政局送往国外,应完纳出口正税及出内地子口税,
其税可在海关完纳或在邮政局缴纳。邮政局代收关税, 税银按月汇缴海关。凡由外洋
寄往青岛的邮包,包裹收货人是中国公民,则缴纳进口正税,寄交内地,则完纳进口正税
及入内地子口半税。凡包裹由青岛邮政局寄往中国各通商口岸,系应税货物,则完纳出
口正税及进口半税。胶海关征收包裹税, 按照税则从价“值百抽五”。起征点为每件
税银0.75元。 当时海关所收邮税全部上缴总税务司署。1911年5月中国邮政脱离海关
系统后,海关在邮政局设办事处,对进出境邮政包裹实行监管征税。一般应税邮包的进
出口关税由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计征,税款由邮政局代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并按月
向海关解缴。特殊情况由海关总务科直接征收, 已征关税而又被退运的邮包及超量征
收关税的邮包等, 海关予以退税。从邮政局收到的关税税款数额内由总务科逐项审核
后,记入邮包税额日簿,列入关税收入项下。
青岛解放后, 山东省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统由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办理。
1950年, 按《进出口税则》征收个人邮递物品税。1962年6月,执行《海关对旅客行李
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出口税办法》,计征个人邮递物品税。
1951~1962年, 青岛口岸进出口邮包不多。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邮寄进口的邮包,
大部分是食糖、药品、衣物等,征收邮递物品税较少,年均3万余元。1964年,青岛海关
根据外贸部修订发布的《海关对进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来自或者寄往港
澳的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开始实行新的《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的办
法》。
1978年以后, 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形势趋向稳定,各类商品基本能满足人
民生活需要。以往邮寄进口的商品,除有部分寄往农村外,城镇收件人极少。随着青岛
的邮政事业的迅速发展,青岛市邮电局于1988年开展了国际特快传递业务,此项业务的
发展,使海关税收大幅度增加,1978~1992年,平均每年征收税款约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