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李物品税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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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设立之后, 进出境人员由海关在码头设关查验,对旅客的行李物品,属自用
的准予放行。对从其他口岸携带价值在银10两以上的洋货入口, 又无免税执照的中国
旅客征收行李税。对外国或香港旅客,其携带行李物品者达到征税数,则要完纳关税。
对隐匿不报者, 处以银10两以内罚款,并仍照章纳税,税率比照进口税制执行。1905年
12月2日, 胶海关公布执行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来往
搭客携带之行李,若物主声明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即准免税,虽海关不行
逐次查验, 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至携带行李内如有货物其数颇多,不得
混称行李,或有携带售卖之物,均应照例完纳税项”。胶海关虽对行李物品税作了具体
规定,但至青岛解放前夕,历年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纳税的极少。
青岛解放初期, 青岛海关仍按照胶海关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进行查验征税。因为
山东各口岸旅客极少, 船员下地携带物品也很少,所以无行李物品税可征。1951年,青
岛海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对自用的行李物品进口税按最
低税率征收。1956年,青岛海关根据总署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所带自用物品实行“可
税可不税的不税,可退可不退的不退”的方针,对船员所带食品、衣着、洗刷用具、少
量日用品、小孩玩具等,均免税放行。
1962年1月16日,外贸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入境旅客行李物
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办法》列有税率表,计21个税则号列,除免税
外,税率从20%~40%共13个税级。青岛海关执行此办法,对旅客和船员进境所带物品进
一步减征放行, 对正常往来人员所带自用物品给予估价, 超过规定的物品照章收税。
1951~1962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进境携带需要完税物品的征收,以食品、
衣物等生活用品为主,平均每年征收税款2 000元左右。1963年,国内经济逐步好转,船
员携带食品进口随之减少,主要为携带衣物、布料及其他日常用品,至1964年共征收税
款1 000元。1965年以后,随着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与扩大,租用外籍船舶相继减少,华
裔职员完税进口物品相应减少。但由于国(境) 内外某些商品价格相差悬殊,国内较缺
的商品,如花生油、衣服、食糖、糖精、味精以及一些小的家电商品,船员纳税进口的
仍为数不少。1977年,平均日征收税款1万元左右。
1978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外贸部重新颁布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
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进口税,实施范围是:一切入
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和其
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税则的号列也由21个减至13个, 税率由13个税级降
为6个税级(免税、20%、50%、100%、150%和200%)。新办法的税率大部分降低,故进境
人员携带物品开始增加,但应税物品减少。
1981年8月,国家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公布实施。对个人进口自用电视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
的完税价格,由按到岸价格计算改由参照国内零售价格计算,提高了完税价格。平均日
征收税款3万元。1983~1992年, 除有部分企业进口礼品超出限量征收税款外,船员携
带进口物品征税合计1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