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吨税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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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 旧称“船钞”。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
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东海关建立后,青岛地区各分关、分卡对外国船舶
按照协定征收吨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
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 每只征收注册100文。 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 俗称为
“水饭钱”,每担收5文,但对于南方帆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
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前, 青岛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
费。进出青岛地区的民船共分为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
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南部民船,后者为北部民船)四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
常关依次征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别种杂捐。胶海关建立后, 因《青岛设关征税办
法》中第十一条规定: “所有收支船钞暨泊船规费一切事宜,青岛海关毋庸经理”,故
胶海关并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式船舶征收吨税,由青岛港务部门征收每吨0.025元的港
务费和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章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将其中外国籍证书交存海关,
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 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一次,缴银2两,
船钞每四月缴纳一次, 半数海关留存,其余缴胶澳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由海关代
征常税厘金以及其他税费时一起征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计算入常税税
款。中国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与其他通商口
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初期,青岛海关按胶海关征收船钞章程征税。1951年1月1日
起,海关收船舶吨税工作划最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使用牌照税范围,原纳船钞的中
国船舶,一驻青岛海关,对中国籍船只征收牌昭税。1月3日,青岛税甸局派员驻青岛
海关,对中国籍船只征收牌照税(当年11月海关奉命停止监管国内贸易船只,税务机
关撤走派驻人员)。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均由海
砼征吨税。吨税科额和计算标准按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分类并按净号位计算。1952
年9月29日, 开始执行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范
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
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籍船舶。船舶吨税区别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以
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当年征收吨科20.13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青岛海关根
据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车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
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暂征吨税, 1955年收吨税12.72万元。70年代,青岛口岸远洋
运输有较大发展,1973年征收吨税 增到10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上远
洋运输迅速发展。青岛海关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并兼营
国内沿海贸易的外车籍船舶。
自1986年10月1日起,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不再入中央金库,改划归交通部管理,
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 由各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和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根据海关填发的
《海关代理船舶吨税缴款书》 ,将应缴纳的吨 税款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并
解入交通部帐户, 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修和建设,专款专用。从1987年1
月1日起,吨 税的计征改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
按90天缴纳吨税的机动船,自50吨以下至5001吨以上,共分11级;非机动船自10吨以
下至301吨以上,共分5级。以30天为一期的,缴纳吨税时按90天期的税率减半计征。
船舶吨税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惠条约
或协定国家的船舶,其船舶如被中国租用、中外合资企业租用和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
税费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其他国家所租用,也适用优惠税率;优惠税率还适用于中外全
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从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按船舶注册载
客及载货的总容积折算的净吨 位计征, 吨税执照期满时,如船舶仍在中国港口,则
从期满的次日起续征。 1987年3月,海关总署、交通部、财政部下达《关于调整船舶
吨税的通知》,调整了计征办法,提高了税率。青岛等各口岸进出境船舶剧增,青岛
海关所征船舶吨税也逐步增加。1987年征收884万元,1989年939万元,1990年达1050
万元,1992年增至1847万元,6年共征收吨税7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