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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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2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海关工作队和
入城干部、 武装巡缉队共100余人进驻胶海关。根据“原职原薪、原封不动”和“先
交待, 后清点,自交自接”的原则,对胶海关机关各科室和所管辖的小港支所、驻邮局
支所、驻民航支所、大港码头东北门检查所、团岛灯塔等10个单位实行接管, 接管工
作于6月19日顺利结束。
接管后,遵照“完整接收、逐步改造”的政策,军管会立即进行旧体制、旧人员的
改造工作。一是设立人事科, 加强新旧人员的思想教育与整顿;二是精简人员,调整机
构, 配备干部;三是改革薪金福利制度,调整工资福利;四是改革制订各项业务制度,立
即恢复各项业务工作。7月9日, 原属山东省革命根据地的海关机构口事务所、金口
事务所、石岛分关及所属张家埠事务所、沙窝岛事务所、俚岛事务所、辛家港事务所
全部划归人民胶海关。10月20日,奉山东省工商管理部国外贸易管理局命令:胶海关所
属石岛分关划归烟台进出口管理局领导。11月1日, 连云港海关划归人民胶海关,称胶
海关连云港分关,辖石臼事务所和新浦直属站。
1949年11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通令,对全省海关机构进行调整,人民胶海
关更名为青岛海关, 隶属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领导。12月6日,青岛海关结
束了军事管制, 取消了军代表制度,并对所属机构进行调整。1950年1月6日,海关总署
颁布通令: 全国各地海关即与海关总署建立上下级关系。2月11日,遵照海关总署的通
令,青岛海关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同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的通令,作出《关于移交山东省内的海关机构的初步意见》的决定,当日,
青岛海关归属海关总署领导。12月19日, 海关总署转发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
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青岛海关作为山东省总关,机构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
1953年1月9日, 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1月16日,青岛海关
与山东省对外贸易管理局合并,对外仍称青岛海关。关、局合并后,海关除继续执行原
定任务外,增加执行对外贸易许可证制度、价格审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登记管理进
出口厂商,调研国内外商情,拟定本口岸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等任务。1954年,山东
省对外贸易管理局成立。4月, 青岛海关将进出口计划工作移交省外贸局。至此,青岛
海关在中央归属外贸部海关管理局领导,在地方受山东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1955年9
月5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将各地海关的领导关系再作调整,指示“地方海关受对外贸易
部和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 并受省(市)对外贸易局的指导”。10
月17日,青岛海关将关局合并后增加的任务及所设机构人员移交外贸局,领导体制也改
为受对外贸易部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1960年11月15日, 国务院批转对外贸
易部《关于海关体制下放和人员精简的报告》, 海关体制进一步下放。青岛海关编制
列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系统, 属省外贸局所属的处级单位,机构、人员大减,但对外仍
称青岛海关。
“文化大革命”初期,青岛海关群众组织相继成立,机关内部机构全部解体。1967
年1月25日, 青岛海关成立革命委员会,4月28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承认青岛海关革命
委员会,接着组织三结合领导班子和生产指挥部。
1976年10月,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的名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海关被确定为全国九个厅局级海关之一,归属海关总
署,受山东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1980年10月2日,青岛海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为:货运监
管处、行李邮包监管处、查私处、行政处、人事处、办公室、烟台分关。1983年青岛
海关进行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业务一处、业务二处、查私技术处、人
事教育处、行政处、黄岛办事处、烟台分关。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 青岛海关的
机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到1992年发展到17个处室,管辖7个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