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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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 青岛解放初期, 青岛海关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沿用1948年胶海关税则
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 仅进口税则中有10余种货物的税率经海关总署通知做了调整和
修改。完税价格以货物采购的批发市价为根据。审价资料来自香港《商报》及各关互
通的情报等。若无价格资料, 便以货物发票价格或参照香港近期价目单所载同类货物
价格进行计算。1950年8月, 青岛海关按海关总署令,正式实施滞纳金完纳办法。凡拖
延税款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暂定为按日按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所列
税捐总数5‰征收, 所收各项税捐的滞纳金全部作为海关罚金收入缴库。12月,海关总
署下达《海关处理滞纳及过期未税进口货物暂行办法》,青岛海关辖区,逾期滞纳者极
少, 全年共征收进口税60 677亿元(旧人民币)。1951年,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政策,
控制非必须品进口。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对消费品、
非必须品进口征收高税, 青岛口岸非必须品进口停止。该税则规定进口货物以其运抵
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青岛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定进口货物价格表,
以此计征关税。当年征收进口关税61 120亿元(旧人民币) ,比上年稍有增长。由于在
青岛进出口贸易中,私商经营成分所占比例较大,每批进出口货物均须在缴纳税款后放
行。随着国营外贸公司的成立,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口货物大量增
加。为简化手续, 加速验收,自1952年开始,青岛海关对国营公司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
口的货物采取集中纳税办法。1958年1月1日,按海关总署通知,对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
的合同货物亦改按集中纳税办法征收。1960年, 海关实行集中纳税的范围扩大到对外
贸易公司进出口的所有货物, 青岛海关负责征收对外贸易公司属下分公司的进出口货
物和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青岛口岸进口的化肥、粮油等大宗货物均采取集中纳税。
1964年,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的暂行规定》,
使口岸大部分进口商品的作价同国内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 不受国外价格的影响。
1967年7月1日,青岛海关依照国务院令,对外贸公司按“统一作价”进口货物停征关税,
其应纳税款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直至1979年底, 青岛海关仅对地方外贸进口的零星货
物征税。
1980年1月1日,依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恢复单独计
征关税, 并规定凡由外贸部所属外贸总公司订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仍集中纳税。
凡总公司向国外订购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 或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
位,包括各工业部门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行订购的货物在海关纳税。同年起,青岛口岸
进口集中纳税的大宗货物有化肥、粮食、钢材、原糖等, 口岸纳税货物主要是机械设
备、日用品等。青岛海关根据进口定货合同编号, 参考货物发票所列结汇银行的地名
地址,审核确定是否集中纳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创办青岛经济技术开
发区后,有关部门利用优惠政策,进口物资越来越多。其中,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
摩托车、音像设备、照相仪器等消费品大量进口。进口税率高,税额大,税收迅速增多。
为适应工作量增加的需要,1985年进一步加强对征收关税工作的管理,青岛海关设立了
征税科, 共征进口税3.5亿元,比1984年增加了2.9倍。1986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征
税管理办法》,青岛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征税措施,并重点抓了审价工作,
防止偷漏税款, 纠正盲目进口现象,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进口量大幅度减少,进口关税
减至2.4亿元。
1987年, 青岛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增至3.3亿元,进口税收多的进口货物有电器、机
械、元器件、化纤布料、显像管等。进口征半税的货物主要有技术改造进口的机械设
备等。1989年, 国家对进口商品扩大了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并调整了部分消费品进口税
率, 青岛口岸进口货物猛增,全年征收进口关税4.8亿元。1992年青岛海关征收进口关
税6.13亿元。
出口税 1949年6月至1951年, 青岛海关沿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海关税则,对出
口货物不征出口税。1951年5月16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花
生、花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薄荷油等6种商品开征出口税。1952年,青岛海关
征收出口关税1902亿元(旧人民币) 。1952年、1953年奉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先后取
消对桐油、猪鬃征收出口关税。1953年征收出口关税553亿元(旧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颁布实施至1984年,仅作过局部调整,基本原则不
变。其中,1982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共修改了149个税则号码、325个税目。
1982年6月, 青岛海关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
国家需要限制出口的少量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共34种商品开征出口关税。征收出口
关税的原则是既要服从奖励出口的政策, 又要控制商品的盲目出口。应征出口关税货
物, 除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和经特准免征外,不论经营成分、贸易方式,均照章征税。
34种商品(煤炭原定从量计征,1984年1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出口关税分为10%、20%、
30%、40%、50%、60%六个级差。1986年, 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主要有鳗鱼苗、对虾、
骨粉及骨废料, 栗子、生漆、钨砂矿及其精砂、生锑、山羊板皮、铜材、铝材、未锻
轧镍、电镀用镍阳板等, 全年征收3 502万元人民币。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税
做了较大调整,应税货物减少到7种,并对生丝开征出口税。青岛海关当年征收出口税2
949万元, 比1986年减少20%。1990年,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加
强关区征收关税管理,严密制度,堵塞漏洞,制订了《青岛海关征税工作实施细则》,严
格地依率计征,依法计征。1992年,青岛海关征收出口税6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