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胶海关货物税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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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各口岸,一切均依通商税则,协定关税值百抽五。税项有土、洋各货的进
口税、出口税、内地子口税、复进口税和船舶吨税、鸦片税、鸦片厘金等。其执行的
税则税率先后于1902年、 1918年和192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以“切实值百抽五” 。
1922~1931年,由于山东省政局变化大,青岛贸易遭受挫折,胶海关历年所征税额总数,
互有升降。1922年进口税则按照值百抽五标准修订后, 各项税课即有较大增长。1929
年2月1日, 新定海关进口税则颁布实施, 与复进口税归并海关征收, 税收更为增加。
1930年2月1日起,所有进口税款,均按全单位征收。1931年初,进口税则又重加修订,各
项税率增高,当年征收关税及附税即为1150万两关平银。
小港分关所征民船货税,亦逐步增加,1930年为最高,即32.2万两关平银。1931年6
月1日,民船货奉命停征。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原则上值百抽五。进口货物在通商口岸征收,称为正税。转口
贸易货物所缴纳的正税税率, 交纳半税,为值百抽二点五。凡进口洋货运销内地,或土
货出口销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正税或出口正税外,另征2.5%的子
口税,也称子口半税,代替沿途关卡应征的各项税捐和厘金。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
时期, 曾与各国政府协商,多次谋求提高税率,执行时期较长的为1934年颁布实施的进
出口税则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当地的平均批发市价为根据制定,或由海关
估价。直至1948年才修订税则,乃照新税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