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青岛海关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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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 青岛海关沿用胶海关税则征收关税。1951年5月1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该税则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的, 或生产将有可能
发展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 实行保护税率;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须品,订征更高的税
率;对于科学图书、农药、药品制定低税率或免税;对于国内生产很少或不能生产的生
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制定低税率或免税。新税则
与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税则一样, 进口货物的关税设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
是最低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对与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最低税率。对与
中国没有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普通税率。实行奖励出口的政策, 出口货物一般免税
或低税。
税则将全部进出口货物根据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不同分为17类, 89组,939
个税则号例,共有1 725个税目和子目。税则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商品不同的需求
情况, 将进口商品分为20个税级。必须品类税率分为免税、5%、7.5%、10%、12.5%、
15%、17.5%、20%、25%、30%、35%、40%十二级; 非必须品税率分为50%、60%、70%、
80%、100%五级, 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三级。税则采取进出合一制,进
口税率设最低和普通税率两栏,普通税率一般比最低税率高1~2个税级,对进出口的奢
侈品则比最低税率高0.5倍或1倍。普通税率分免税、7.5%、10%、12.5%、15%、20%、
25%、30%、35%、40%、45%、50%、60%、70%、80%、90%、100%、120%、150%、180%、
200%、250%、300%、400%共24个税级。税则的最后一栏为出口税率, 其中对花生、花
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薄荷油等6种商品按较低税率征税外,其余商品出口全部
免税。1952年1月9日, 青岛海关开始实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制订的《关于
由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集中纳税及划拨结算办法》。凡国营外贸公司经
营的从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口的货物都在北京划拨结算。1954年12月, 实行对外
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单位由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进口国家
合同货物纳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进口货物一律根据国外清算货款的银行帐单计征
税款,各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帐单办理结算贷款的同时,代替海关计算应征和代征的关
税、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向用货部门结算税款,即实行集中纳税的办法。1964年1月
1日,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对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工作处于混乱状
态。1967年, 外贸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征并入外
贸利润交库的决定》,实行“税则合并”,对外贸公司停征进出口货物关税。但对于不
按统一作价办法进口货物, 外贸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进口的货物,地方贸易货物,进口
的非贸易性物品仍按海关原规定征收关税。
1979年, 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
改革海关体制的报告》,强调要恢复单独计征关税。1980年1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决定,
对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单独计征关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集中纳税
和地方纳税。凡经贸部所属总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实行
集中纳税,由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集中纳税税率表,每
月集中纳缴一次税款。1985年1月1日后,改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公司,对总公司的货款、
税款结算单逐笔进行核查,每半月累总一次应缴税款,再据以开列出税款缴纳证收取税
款。集中纳税货物付款一般在中国银行结汇。对于集中纳税货物, 总公司在口岸的代
理人还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或加盖“集中纳税”字样。凡由总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 而
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 由青岛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地方外贸公
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位订购进口的,以及其他单位自行订购进口的货物,也由青岛海
关办理征税手续。
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关税,分别依照税则规定的税号、货物、物品名称、
税率进行计征。青岛海关先后执行过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主要计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