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胶海关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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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开关前, 青岛口岸东海关各分关、分卡和代办处同时执行着互不相同的四
种地方税制。各口无固定章则,税则根据贸易的繁荣与否每年变化,货物税的增减由负
责各分关的委员和分卡的书办决定。有时征收两倍的船钞代替进口税。所有税厘, 皆
以各分关、卡委员和书办上报海关道台的数额为准,上报数即被认定为实征数额。
1899年4月,德国驻中国公使海靖和中国海关税务司赫德订立了《青岛设关征税办
法》,胶海关颁行了《胶州新关试行章程》。《办法》和《章程》规定,除内地运进青
岛的货物需征子口税外,其余一切货物运进青岛,如果于界内不再运出,均不征收关税。
中国内地所产土货、土产及来料加工件运进青岛并在青岛制成货物出口时,均予免税。
胶海关对由德国运来青岛, 再从青岛运往中国内地的货物征收进口正税,并发给准单,
凭以输往内地。中国土货由内地运来青岛装船运往他处, 由胶海关征收出口正税。土
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进青岛如过界运往内地,需向海关查验已完出口正税之原始凭据,
照条约税则征收进口半税;如复运出口外洋,可完纳进口正税;复装船运往青岛,于缴纳
子口税后, 准予复运往内地;如复出口运往国外,也不再征出口税。中国货物在青岛完
纳出口正税后,投运国内其他通商口岸,由胶海关发给完税凭据,于其他口岸进口时,向
当地口岸海关报验,以凭完纳复进口半税。胶海关征收关税,均按通商各口岸税则税率
办理,原则上值百抽五。出入内地的子口税,亦依协定税则征收进口、出口正税之半。
外国鸦片准予原箱报运进口, 不得改包装和零星夹带,到口时即向海关报明,由海关监
管即卸内栈, 于完清税厘粘贴印花后,方可运赴内地。青岛境内销用的洋、土各药,其
税率也由胶海关代征,按税额每百两扣二两五钱为海关关税,余额全部按月解缴德国殖
民当局,中国鸦片出口,比照外国鸦片进口办理。
胶海关开关后,胶海关税务司兼管青岛地区原设常关,代征常关税厘。凡帆船载运
货物进出青岛各口,全部按通商税制税率征收半税,货物进出口均按值百抽二点五征税。
而对确定洋货者完纳整税, 所征税银的4/5为常税,1/5为厘金,其他旧有船规、散规等
杂捐杂费概予公告免除。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条约》第四条规定, 中国政府赔款银4.5亿两,分39
年本息还清,到1940年共需缴银9.8亿多两,议定以关税作抵押,并将内地关税、盐税作
为赔偿;第六条规定,所有常关所设收税分局,凡在距海关所在通商口岸50里内者,统归
海关税务司管理。
鉴于1898年确定的自由港制实行不甚理想, 为了攫取租借地的更多利益和权力,
1905年12月, 德国同清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与《青岛德境以内征税
办法章程》,将自由港制改为自由地区制,无税区仅限于大港码头区域。
1906年1月1日起, 货物由海运出入青岛,一律于进出口时按照税则完纳税厘税项,
税则税率均比照中国通商口岸海关执行,同时规定了青岛港货物进出口时,应完税数不
过于制造厂所用原材料应完出口税额。具体执行为: 一、土产物料由内地或非通商口
岸运进租界用以加工成品后出口,可先报明海关,呈具保结。所用已报关物料制成产品
于出口时按其所用原材料数目纳税,海关照数于保结内核计注销。所立保结,以三年为
限, 届时必须结清。制成的货物出口时,按成品交纳出口正税,或按制成品所用原材料
纳税, 均任商便。如果货物所用原材料未经报明海关和具立报结,制成品出口时,则应
完纳出口正税。二、由国外或中国通商口岸进来的原材料, 进口时已完纳进口正税或
复运进口半税者,制成货物由水路出口时,即将其原纳的进口正税或复进口半税偿还。
但原材料进口时,须预先报明海关,该材料确系制造加工成品所用。三、租界内制成货
物,由海上运往中国口岸,在某口岸进口时,完纳进口正税,如复运入内地,可纳子口税;
凭纳税单, 在沿途逢关过卡时,不再重征。货物的制造厂应由租界管理员挂号立册,海
关登记注册管理。
此外,《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可免税各物:“甲、各色军械、
号衣等项虽系水陆武员运到,究应持有本督署所发之凭据,方能照免。乙、军用物料及
各色食品因备战由水陆武员运到者, 亦应一律照办。丙、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
各分件、制造厂所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具
运到时,亟应赴关呈交保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担保确系德境(编按:租借地)内应用之
物,方能照免。丁、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
之区地,即准免税;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由于该章程的
签订,使德国攫取了更多的特权。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税制尽循德例。1915年8月6日,中国总税务司安格联和日本
国特命全权公使日置益签订《恢复青岛海关协定》规定,青岛复开中国海关办公关署,
该关署执行海关事务,均照中德于1899年4月17日在北京会订的《青岛设关征税办法》
和1905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胶海关征税事宜与各通商口岸海关划一。南京国民政府第一
次统治时期,废除原值百抽五的片面协定关税,先后四次重新修订关税税则,至1934年7
月正式颁布实施《国定税则》。此税则将进口货物分为16大类,共672个税则号例。除
免税者外,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80%。分5%、7.5%、10%、15%、20%、25%、30%、
35%、 40%、50%、60%、70%、80%十三个等级。绝大部分货物的进口税率在25%以下。
出口货物分6大类, 共分213个税则号例。除免税者外, 共分5%和7.5%两个税率等级。
1948年8月, 胶海关实施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新关税税则。其进口税率普遍提高,最高
税率为200%,并有固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之分(相当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