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进口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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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必须向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进口许可证,经
海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于捐赠物资进口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青岛海关在审核捐
赠物资的批准文件时着重审核下列文件: 一、对实行限额管理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
产品,必须是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二、对未规定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必须有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侨务办公室核准, 并报国务院机电设备审查
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三、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 要有省侨办核
报给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文件。 四、对其他捐赠物资, 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
(含1万元)以下的要有省侨办的审批文件,1万元以上的,要有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捐赠物资进口时,青岛海关对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
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则照章征
税。对利用捐赠渠道, 内外串通搞假捐赠,进行套汇、逃征、逃税等走私违法活动的,
青岛海关严格依法惩处。青岛海关对捐赠物资也加强了后续管理, 建立捐赠物资的档
案资料,定期派人深入受赠单位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是否有转让出售等违法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