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监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9&rec=48&run=13

1958年7月, 青岛海关根据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的放行办法》,
区别不同情况,对进出境礼品进行有效监管:一、对外国政府机关、团体、学校赠送给
中国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的政府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礼品,海关凭接收单位书面证明,免验免税放行。赠送给上述机关、团体、院校的一般
工作人员的礼品,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核准,并出具证明后,青岛海关予以免验免税放行。
二、凡来中国访问、参观、展览、谈判或者参加会议的外国代表团和外宾进口的礼品,
免验免税放行。国家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及其成员在国外接受的礼品由代表团负责人出
具证明,海关免验免税放行。三、政府首长及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带出的礼品,海关免验
放行。省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医院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 由接收或者赠送
单位出具证明。进口礼品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内的, 由关长批准免税放行,价值在人
民币500元以上的,由青岛海关请示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征税或者免
税放行。海外华侨集体或个人赠送给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
负责人的,海关凭接收单位的证明,免验免税放行。对赠送给省(市)级以下的机关、团
体、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礼品, 海关凭接收单位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证
明, 免税或者征税放行。60~70年代,根据对外贸易部制订的规定,青岛海关对入境礼
品,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接收单位事后将礼品出售的,必须向海关补交关税。
在进出境礼品和捐赠物资没有严格区分的时期,青岛海关不仅验放了进出境礼品,也验
放了华侨和港澳同胞无偿捐赠的物资。1978年,青岛海关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验放
了由华侨赠送给徐州矿务局救护车1辆,赠送给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山东省食品进
出口公司的电算器86台, 赠送给山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印机1台;港胞赠送给栖霞县侨
办的收录机4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在对外交往中, 互赠礼品的现象大量增加, 海关总署于
1981年8月重新制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 。青岛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对
入境人员带进的礼品, 按其本人的行李物品验放。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准进口,予以退
运。对邮寄进口的礼品, 按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征税放行。超出规定的,按
一般货物办理验放手续。
1983年2月, 海关总署修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这
个规定,对中方接受外方馈赠的工艺美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
下的一般礼品, 予以免税放行;价值在50元以上的礼品,凭厅(局)级机关以上单位证明
和物品清单,免税验放,由政府部门统一处理。对出国访问的代表团(组)和因公出访人
员携带的出境礼品, 只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另外,对外国企业赠送给国内经济贸易单位的物品,除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物
品外,按进境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