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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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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 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正式确定将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列为海关的
一项职责。1966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印刷品管理试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管理的任务、范围, 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内
容,扣留、退运、放行的政策界限,违禁印刷品的处理等。海关在工作中如发现印刷品
的当事人涉及政治破坏活动或嫌疑的, 应移送边防检查站或公安部门处理。“文化大
革命”时期, 这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这个管理办法已难以
正确执行,妨碍了正常往来,邮寄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明显减少。1965年青岛海关
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为22148件,1971年只有15820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国家逐步调整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验放
政策, 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1978年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
性印刷品为46058件, 1979年上升到66518件, 1980年为82003件, 1981年为110682件,
1982年为129914件, 1983年为130198件,1983年比1978年增长1.83倍。其间,青岛海关
严格查缉通过进出口渠道违法流入的反动淫秽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仅1983年,就查扣
没收了反动印刷品127件,反动心战品76件,宗教迷信品632件,淫秽色情书刊1118件,荒
诞丑恶印刷品11件, 内容不健康的印刷品2640件,黄色下流录音带1441盘等。1988年6
月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制订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禁止五类印刷品进境,即:一、攻击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共
和国家领导人, 煽动对中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
独立”的;二、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有其他色情淫秽内容的;三、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个
人向中国散发宗教印刷品的;四、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五、其
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对于出境印刷品, 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
或禁止出境的,青岛海关均予放行。
1991年起, 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
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
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
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和音像制品(唱片、录音带、录像带、
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 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到达青岛市邮
电局后, 由邮电局交海关开拆邮袋,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即交邮电局投寄。对印刷
品的开拆、重封均由海关单独进行,不需要会同邮电局,一般也不加贴“重封”标记和
加盖验讫章。出口印刷品,在交邮电局投寄前,先交海关查验,有时还需填写报关单,经
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交邮电局办理投寄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反动、淫秽等禁止
进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由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