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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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对进出中国国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的服务人员行李物
品的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所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
管上。
青岛解放初期,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在掌握验放标准和检查
方式上都较严格,不属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符合自用原则,并在规定限量之内,
则予以放行。1958年10月起, 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
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监管验放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船员携带
进境属于日用品、食品饮料、药品、文化用品等类物品, 品种和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
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仍属于自用范围,数量合理,并
且到岸价格在人民币30元以内的, 予以征税放行。超过人民币30元的自行车、手表、
照相机、收音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均不准进口。
60年代初,国内粮副食品缺乏,旅客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携带进
境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青岛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进口粮副食品问
题》的指示和海关总署的指示, 对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的粮副
食品,每人准许免税带进粮食20公斤,副食品6公斤,超出部分可以征税放行。
1974年4月,外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口自用
物品管理办法》, 开始将中国籍船舶同外国籍船舶区别对待。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
自用物品进出境仍按《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执行。对中
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按以下规定监管验放: 一、准许中国籍船舶船员每
一航次(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免税携带进境到岸价格人民币40元的列名生活用
品(超过3个月的加倍)。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价值在30元以内的,由海关征税放行,超
过征税限值的不准进口。二、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等五种重点物
品,每满两年准予选择1件免税放行。不计入免税限额之内,但10年内只准每种放行各1
件。为加强管理, 实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本》制度。登记本由中国远洋运
输公司统一印制, 以船为单位,按船员名单填送海关签印核发,交船方指定专人集中保
管。船员携带物品进境时, 在登记本上逐一填写清楚,交海关检查,由海关办理征免税
放行手续并在本上批注和加盖印章,以备下一航次验放时参阅。
1978年,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有效实施,照顾船
员的合理需要, 外贸部修订并发布了《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
管办法》, 外贸部与交通部共同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海关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
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于1978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主要掌握四个方面,一、不准船员携带
货物或者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口,对代船公司驻华工作人员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在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以内, 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的,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予以免税
放行。对国家订有协议的或者另有规定的, 则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二、船员
第一次到达中国港口或者上一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至本航次到达中国第一
个港口的日期, 在3个月以上的,准许免税和征税携带到岸价格人民币各80元的自用合
理数量的一般物品进口。对在3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 按照规定的免税和征税限值减
半验放。对超出规定限值、限量的一般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进口。三、对
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子计算机、自行车以及其他重
点物品,准许船员每年度完税进口其中的1件。准许船员每航次免税携带纸烟200支,酒
1瓶。四、船员在国内购买物品携带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外币兑换单或者向外轮代
理公司借支的人民币清单以及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和其他国营商店的发票, 以便
海关核放有关物品。对船员在其他国营商店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材, 应以自用合理数
量为限。
对中国远洋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原则是:一、船员用
公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购买一些自用物品携带进口时, 其所购物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公
家发给的外汇额度。二、船员携带进口的一般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税
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征税放行。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
电视机、电唱机、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手风琴、小提琴等重点物品, 每一
年度免税放行其中的1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对电冰箱、吸尘器、洗衣机等其他重
点物品, 一律征税放行。三、船员航休时,免税放行烟200支、酒1瓶,船员公休时免税
放行纸烟400支、酒2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四、船员携带出口的自用物品,以旅途
中必需的物品为限, 不准携带物品在国外出售。五、船员不得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口或
出口,但对代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驻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
范围以内,价值不超过30元,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免税放行。
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985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了《海关对我国国际运
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
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管验放原则是: 一、服务人员在外每一季度可以免税放行一定数
量的生活用品和烟酒。二、对《免税限量表》列名的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
音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 、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
配件)、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及第五项
列名的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
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打字机) 、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200元的学习和生
活用品, 在外每一季度可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超出的但仍属自用范围的,予以征税
放行。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出境的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
围内的准予带出。携带重点管理物品出境, 必须填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
登记本》向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放行。复带入境时,凭出境时的申报免税放
行。四、对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以及来往香港、澳门的国内运输工具上
的服务人员, 也按此规定办理。五、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都应填入海关发放的《运输工
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以便海关凭以验放。
1988年11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自用物品实
行严格按在外实际累计天数掌握验放,并对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不再予以征税放
行。1989年12月起, 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口掌握的原则调
整为: 一、对他们进境时携带的物品按《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
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
验放。其中,家用电器、照相机、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0~1000元的生活用品
及微波炉、打字机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500元的生活用品, 均按运输工具服务人
员实际在外满180天准许免税进口各1件。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一款
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 都必须如实填入青岛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向青岛海关申报,由青岛海关核查后放行。三、运输工具服
务人员带出存放在中国银行的外币, 凭中国银行开具的《携带外币及外汇票证出境许
可证》向青岛海关申报,并记入《登记证》才准携带出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外贸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1987~1992年,青岛口
岸进出国境的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逐年增加。 1987年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为
63829人次, 1988年为71951人次,1989年为87873人次,1990年为108745人次,1991年为
141549人次,1992年达到161018人次。在6年内携带进境的经海关监管验放的重点管理
物品数量相当可观,计有摩托车3951辆、微机2台、空调器17台、摄像机29台、录像机
5861台, 电视机15385台 , 收录机2021台、 电冰箱6 627台、照相机1874架、洗衣机
1185台、音响1898套、电子琴4244架、微波炉1992个、打字机118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