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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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有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来华访问、洽谈贸易、
旅游和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的外籍人员, 还有外国企业、新闻、贸
易等在中国的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建国初期, 青岛口
岸曾有一部分青岛解放前就来华、解放后离境的外籍旅客,对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
管验放。只要申报清楚且无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一般予以免税放行。
1954年4月,苏联政府决定将在华的约2万名苏侨召回国内,海关总署转发了中央有关协
助苏侨回国问题的意见和具体办法, 以及应注意的事项。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指
示精神, 及时监管验放了两批苏侨计72人的285件行李物品,使苏侨顺利地离境回国。
1954年以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未经特许旅客不准由青岛口岸进出境。除了有些国
际航行船舶因船公司将船舶卖掉,在青岛交船,经批准船员作为旅客进境后乘火车去北
京外, 仅有1961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渔业代表团一行6人经特许从青岛出境。
1962年日本书法家代表团、日本勤劳者音乐家代表团、日中贸易代表团3批共22人,经
特许从青岛进境。对其所带行李, 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53年颁发的《海关对进出
国境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和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制订的《关于海关对
进出国境中外政府、人民团体代表等公私物品征免验放事项的补充规定》进行监管验
放。
对一般外籍旅客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发布
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 即使是应聘来华的外国
专家的行李物品,如无书面证明,也按照《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对长期旅客带进
的行李物品, 除了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受海关规定限量的限制以外,其他生活用
品, 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超过限量但仍属自
用的,经核准征税放行。长期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了珠宝饰物、金银及其制品
等特殊管理物品按规定限值限量验放外,凡是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青岛海关均予放
行。对长期旅客带进的物品限制在手表及怀表每人1块, 自来水笔及自动铅笔每人各1
支, 脚踏车每人1辆,机器脚踏车每人1辆,手风琴每人1件,家庭电影放映机及电影摄影
机每个家庭各1台。1956年12月, 青岛海关监管验放了一批去日本探亲后,乘轮船返回
中国的日本籍妇女(长期居住在中国)74人及子女共108人所携带进境的386件行李物品。
为了使她们明了海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加快通关速度,在轮船抵港后,通过中国红十
字会登轮人员宣讲有关行李物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规定,同时,派两名关员登轮指导填
报,抽查验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出中国国境的外籍旅客逐年增多。进出境旅
客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采取列名管理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青岛海关根据总署
指示, 对长期旅客带进自用的耐用消费品,予以每种限1件免税放行。至于自用的小轿
车、摩托车,则针对不同对象,每人可征税或免税进口1辆。
青岛海关对短期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凡属旅途必需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均
予以免税。旅客在途中需用的照相机、摄像机、收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 经海关核准
后予以登记,出境时须将原物复带出境。对短期来华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
等活动的外籍人员, 为照顾其工作需要,对他们带进的工作上必需的物品,青岛海关一
般都从宽验放。
对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他们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中的
耐用消费品, 如家用电器等原则上每种可放行1件。进口供集体用的生活用品,则凭所
在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以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口的工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放行。对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外国专家,允许
其进口自用小轿车1辆,予以征税放行。1984年开始实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
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进出
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 青岛海关对他们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规定范围内进一
步合理放宽, 如专家首次来华,不分短期或长期居留,准许免税进口需要应用的耐用消
费品(即海关重点管理物品) ,原则上每种1件。但某些品种即使超出免税限量,只要确
属专家自用,经批准,也可免税放行。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临时进出境时,对其带进的旅
途需用的重点管理物品, 也可免予登记、免税放行。专家携带、托运、邮寄进口的工
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专家携带进口工作
需用的无线话机,海关可凭专家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免税放行。
对外国留学生带进的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照相机、打字机、录音机、计算机、
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1984年7月开始,除原有可以免税进口的品种外,电影摄影机、
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准予免税进口各1件。同时规定学生到校报到后,持本人护
照、居留证件、学生证(或所在院校证明)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
单” 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口物品登记证》 , 免税物品一律凭“登记证”免税放行。
1985年,除汽车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予以征税进口1辆外,其余如摩托车等物品,
青岛海关都酌情准予免税进口。
对于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在中国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籍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4年5月制订的《对外国企业、
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华侨、港澳同胞、
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境的物品,也比照这个《规定》办理。
1988年青岛—香港空航开通后,这类人员进出境更加频繁,随着青岛投资环境的改
善, 来青岛投资办企业的外商越来越多,进出境的外籍旅客与日俱增。1988年,青岛海
关监管的进出境外籍旅客已有3228人次。1989年进出境的外籍旅客达5754人次, 1990
年增至7905人次, 1991年大幅度增加到34476人次,1992年增加为36849人次。1991年,
免税验放外籍旅客带进的重点进口物品有汽车53辆、摩托车6辆、电视机6台、收录机
54台、照相机62架。1992年, 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为汽车119辆、摩托车4辆、空调器
14台、摄像机10台、录像机25台、电视机44台、音响19套、收录机21台、电冰箱17台、
照相机19架、洗衣机12台。为了简化手续, 方便旅客,加快通关速度,青岛海关还特准
外商企业常驻人员为企业随身携带少量生产上急需的物资以及维修机器设备急需的零
部件、元器件和工具。但在这些物资进口前必须办好《征免税证明》, 若未办理批准
手续, 则必须交纳保证金后才予以放行,待补办批准手续后再退还保证金,这项措施深
得外籍人员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