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行李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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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 青岛海关制订了《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
暂行办法》,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由外洋各国入境的旅
客, 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及家庭用品(不论系由旅客自身携带,或于该旅客来华后六
个月内由轮船转运抵埠,经海关审查确系在行李及家庭用品范围以内),其总值每人(以
成年人为限) 不超过美金166.66元(折实单位1200个)者,得准予输入,无需申请进口许
可证。自外洋各国经香港转船来华的旅客, 提供证明认为确实者亦同。凡属旅客本人
之旧有用品,如衣服、台布、家具、家用电器、地毯、缝纫机、打字机、照相机等,如
系用过一年以上,在国外时即为本人所有,且将继续使用,并非贩卖及代人携带,经海关
审查认可者,准予免税。留声机、电冰箱、脚踏车、马达车、钢琴、风琴、收音机等,
虽系自用旧物,进口时仍应照章纳税。医生自带医疗器具及医药用品亦须照章纳税,如
有已完进口税证明者, 准予免税。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旅行用
品, 限量为雪茄烟25支、纸烟200支、烟丝1磅、酒1瓶(须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
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0年9月, 海关总署制定《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免税优待暂行办法》,对归国
华侨携带行李物品进境时, 青岛海关首先要验明其确实持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其
分支机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护照;在未设有中央华侨事
务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口岸和来自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 必须持有当地
居留证或国外华侨社团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旁证,足以证明其华侨身份,并经入境地公
安部门认可的, 才能给予免税优待。年龄在16岁以上的华侨,其所带行李物品,海关除
按一般旅客的标准予以免税放行之外,其余应征税部分,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不满
16岁者为人民币50元) 的免征关税和工商税,超过者仅征超过部分。1952年初,由于华
侨携带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逐渐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青岛海
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 对华侨携带进境的物品中有明显不属自用或有贸易性质的物
品,作为货物对待,着当事人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章征税放行,否
则退运出境。这对制止国外不法商人利用华侨携运大量商品进境出售牟利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1954年以后, 因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港进出境,青
岛海关的华侨行李物品监管业务极少,仅在1964年监管了由古巴乘轮船回国的华侨5人
所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1956年2月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予
以从宽免税放行。1978~1986年,基本没有华侨从青岛进出境,但有部分华侨从其他口
岸入境到青岛海关办理去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或提货手续(境外售券、境内提货) ,
青岛海关均给予监管验放。
1988年6月青岛—香港航线开通后, 从青岛国际机场出入境的华侨逐渐增多,1988
年, 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华侨旅客154人次,1989年472人次,1990年上升为976人次,
1991年达到1406人次。 对华侨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
1985年10月制订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验放。
对华侨带进符合《免税限量表》规定的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限量的
物品,对属自用范围并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予以征税进口外,其余部分海关作退运出境处
理。对于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
数量范围以内的,青岛海关均准予带出。对回国定居华侨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
数量以内,青岛海关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免税放行,自用小汽
车每户限一辆, 征税放行。对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不含前往港
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 ,以及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对回国
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海
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对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
的重点物品,返回时需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
以核查, 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
放行。这期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较台湾同胞要少,但华
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物品数量比较可观。1989年, 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
携带进境的摩托车为21辆, 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摩托车却为121辆;海关免税
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电视机为542台,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电视机却达2121台。
1990~1991年,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比以前更少。1990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
境华侨505人次, 带进的重点物品仅有摩托车6辆、录像机4台、电视机55台、电冰箱6
台等。1991年,进境的华侨旅客731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计摩托车5辆、录像机15台、
电视机57台、电冰箱5台等。而华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则不仅没
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调整后的对华侨带进
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对华侨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和验放。1992年,进出境
华侨1089人次。其中进境587人次,出境502人次,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有汽车11辆、摩
托车28辆、微机2台、录像机12台、电视机180台、音响5套、电冰箱18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