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行李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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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口岸在1988年以前,直接从青岛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人数极少,但从其他口岸入
境后到青岛海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去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台湾同胞较多。对
少数经特殊批准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
署于1984年制订的《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予以监管验放。
除对一般生活用品给予从宽验放外, 对台湾同胞带进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
电冰箱和洗衣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允许他们任选其中3件免税放行,另2件征税放行。一
年内再次入境,则从第二次起改为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其余4件征税放行。1985年10
月以后,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对台湾同胞携带出境
的行李物品, 除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青岛海
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个别回国定居的台湾同胞所带的行李物品, 青岛海关验凭省
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 但对自用小汽车只允许每户带进
一辆,征税放行。
自1985年青岛海关对台湾同胞入境探亲携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后, 香港不法分子
利用海关对台湾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给予免税优惠的规定, 雇佣少数人以台湾同胞的名
义携带国家限制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家用电器等物品入境, 然后交内地代理人出售
牟利。这些受雇用者进出频繁,经常更换证件和入境口岸,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国家对台
湾同胞带进物品给予优惠规定的正常执行, 损害了国家利益。为防止和打击香港不法
分子的违法活动,照顾台湾同胞的真正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对台湾同胞入境时所带行李
物品的免税优待于1987年作了调整,改为与回国探亲华侨一样待遇。
1988年6月青岛至香港空航开通后, 从青岛口岸出入境的台湾同胞大为增加,1988
年6月8日至8月10日, 临时包机飞行20个架次, 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就有
1817人, 占这段时间进出境旅客总数的67%; 1989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达
24217人次, 1990年增至32725人次,1991年上升为37706人次。对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
品, 青岛海关按照1987年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予以监管验放。即对台湾同胞首次
入境携带进境的《免税限量表》第四项物品, 只允许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一年内
第二次入境时,海关只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一至第三项物品。1989年,青岛海
关及其下属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180辆、录像
机220台、电视机4608台、收录机156台、电冰箱411台、照相机463架、手表7 379只。
1990年,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录像机增至377台,电视机增至5595台;此外,
有摩托车126辆、音响13套、收录机166台、电冰箱466台、照相机422架、洗衣机17台。
1991年,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增有减,经海关免税验放了摩托车145辆、
录像机238台、电视机4002台、电冰箱349台、汽车21辆、音响37套,照相机265架、电
子琴145架。1992年4月, 对台湾同胞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又做了进一步调
整。1992年5月1日起, 青岛海关按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验放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
物品。对第一项物品,即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
以下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以内均予免税。对第四项物品,即电视机、洗
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
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对第五项物品,即手表、播放
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 (包
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5件,同品种可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
件。对于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会见亲属的国内公民, 青岛海关验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
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给予享受与台湾同胞一样的免税优待。1992年, 青岛海关监管
进出境台湾同胞56566人次。其中, 进境28983人次,出境27583人次。免税验放台湾同
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明显增加,免税验放摩托车1101辆,录像机426台,电视机
3982台,电冰箱367台,照相机554架、汽车20辆、洗衣机37台、电子琴13架、微波炉4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