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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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采取现场查验、
现场征税、现场放行的办法, 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 该办法第四款明确规定:“凡由香港澳门入境之旅客,所
携带应纳关税部分之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 其总值每人 (以成年人为限) 不超过美金
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 得准予输入,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第六款规定:每一
旅客(以成年人为限) 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支、烟丝半磅、洋酒1
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3年海关总署有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下达后, 青岛海关停
止执行《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
港进出境,来往旅客人数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优惠, 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根据对外
贸易部于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
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
征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 、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改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规定,同时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
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也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只要符合自
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均予以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 前往港澳的
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海关变价缴
库。1988年6月,青岛机场成为国际航空港以后,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
港澳旅客人数骤增, 青岛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对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办理进出境
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
品,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
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
8毫米电影摄影机、 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一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
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他未列
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
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
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携带出境经海
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 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有关旅客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
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
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1988年监管港澳旅客1286人次, 1989年增至5190人次,
1990年6991人次, 1991年11 610人次。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港澳旅客达到20829人
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
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
12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