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采取现场查验、
现场征税、现场放行的办法, 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 该办法第四款明确规定:“凡由香港澳门入境之旅客,所
携带应纳关税部分之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 其总值每人 (以成年人为限) 不超过美金
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 得准予输入,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第六款规定:每一
旅客(以成年人为限) 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支、烟丝半磅、洋酒1
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3年海关总署有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下达后, 青岛海关停
止执行《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
港进出境,来往旅客人数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优惠, 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根据对外
贸易部于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
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
征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 、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改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规定,同时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
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也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只要符合自
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均予以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 前往港澳的
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海关变价缴
库。1988年6月,青岛机场成为国际航空港以后,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
港澳旅客人数骤增, 青岛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对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办理进出境
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
品,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
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
8毫米电影摄影机、 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一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
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他未列
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
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
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携带出境经海
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 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有关旅客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
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
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1988年监管港澳旅客1286人次, 1989年增至5190人次,
1990年6991人次, 1991年11 610人次。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港澳旅客达到20829人
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
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
124辆。
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采取现场查验、
现场征税、现场放行的办法, 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 该办法第四款明确规定:“凡由香港澳门入境之旅客,所
携带应纳关税部分之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 其总值每人 (以成年人为限) 不超过美金
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 得准予输入,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第六款规定:每一
旅客(以成年人为限) 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支、烟丝半磅、洋酒1
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3年海关总署有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下达后, 青岛海关停
止执行《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
港进出境,来往旅客人数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优惠, 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根据对外
贸易部于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
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
征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 、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改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规定,同时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
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也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只要符合自
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均予以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 前往港澳的
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海关变价缴
库。1988年6月,青岛机场成为国际航空港以后,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
港澳旅客人数骤增, 青岛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对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办理进出境
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
品,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
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
8毫米电影摄影机、 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一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
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他未列
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
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
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携带出境经海
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 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有关旅客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
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
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1988年监管港澳旅客1286人次, 1989年增至5190人次,
1990年6991人次, 1991年11 610人次。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港澳旅客达到20829人
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
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
12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