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报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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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 青岛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均以私商经营为主。胶海关繁琐的报关制度
使大多数收发货人难以熟谙报关业务, 专为别人代办报关手续的报关行即应运而生。
凡个人或行号公司, 在海关或其分支关所在地,专营代人办理报关纳税业务者,称为报
关行。报关行由海关依照规定统一管理。欲经营报关行者,须先备呈请书,向海关申请
领取报关行营业执照,并必须在呈请书中申明:呈请人(个人或行号公司负责代表)的姓
名、年龄、住址及职业;报关行名称及其地址;完全服从海关对报关行的各项管理规定。
对于公权被剥夺者,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或濒临破产者,曾因拖欠国税受处分未满一年
者,受有刑事处分者及曾因违反海关法规受过重大惩罚未满三年者,海关得拒绝发给营
业执照或随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各报关行向海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执照费。1945年,胶海关收
取执照费每份国币500元,1946年则为国币10万元。每年1月间必须换照一次,再缴小额
的换照费。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报关行负责人需亲赴海关,会同负责关员将该行报关图
章在海关备置的印签簿内盖留印模, 并将报关代表人签名式样和图章印模送海关注册
备查。领取报关行营业执照,必须缴纳足够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现款保证金。1945年按规定为国币0.5~10万元, 1946年为国币200~4000万元。
具体数目由海关税务司决定; 二、债权保证金。按大致相当于现款保证金数的政府债
券折算;三、当地合法报关行公会的保证金。申请人如为当地合法报关行公会会员,可
由该公会出具保结担保。由公会按会员人数, 每一会员缴纳与现款保证金相同数额的
押金。各项存关保证金的利息, 由海关按期付还保证金的缴纳者。各报关行和报关行
公会, 对于应缴税款和其他应受处分,如有违抗不遵情事,海关税务司对该行会的保证
金有完全处置之权。
取得营业执照的报关行,经胶海关税务司批准后,可在胶海关的分、支关所在地设
立分行, 办理报关业务,但需另交保证金,并负对其分行的督导之责。各分行如有违反
海关规章情事,海关除对该分行按章惩罚外,亦对其总行予以适当的处分。
报关行呈递代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单及其他单据, 均应注明货主真实姓名或行号。
报关行对于所报货物的价值、品种、数量及其他应报事项,如有欺诈、伪造行为,以至
使海关税款遭受损失时, 则责令报关行如数赔偿及遵缴罚款,必要时,甚至注销其报关
行营业执照, 但该项货物可免于充公。如该报关行能证明此项假报情事确系由货主捏
造而报关行确不知情者,海关可将有关货物充公,其情节较重者可并科货主以罚金或其
他应受之处分,而该报关行可免于议处。如经查明为报关行与货主串通欺诈行为,则海
关除将货物没收外,并可没收该报关行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报关行如有违反海关规章情事, 即使未使税款遭受损失,海关仍须视其情节轻重,
将其营业执照暂时停止效力或予以注销,或按章处以其他适当的惩罚。海关或报关行,
如发现税款交纳数目有误写或误算情事,应用书面通知对方。如系多征,由海关将多征
税款退给报关行; 如系少征,报关行应于接到海关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照数补交。如
不按期交纳,海关可将其营业执照暂时停止效力或予注销,或依法律手续责令补缴。
各报关行均应备足员役,于海关验货场或其他处所搬运报关货物,以利查验。报关
行负责人及其员工在海关管辖范围以内办理有关事务时, 均应谨守秩序。对海关关员
的合法指导,均应遵从,不得违抗。各报关行及其分行所用办理报关业务的员工的一切
行为,应由各报关行及其分行负完全责任。如有假借名义向客商敲诈情事,海关可随时
取消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报关行如停止营业或营业地址有变更时, 需在三日前呈报海关备案。海关税务司
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报关行及其分行家数。
初时, 各报关行收费标准各异,后经海关责成,由报关行同业公会拟定统一收费价
格表, 并不时调整价格。收费价格表张贴于各报关行门首明显处,以便公众监督,并要
求报关行收费后发给收据,以资查考。如有巧立名目或其他违犯规定的,则由海关视情
节轻重,予以惩罚。
对于个人或行号公司未领有报关营业执照而代人报关私收费用者,一经海关查出,
除将其姓名或行号公布于众,责令不准再非法经营此项业务外,还将依法予以处分。已
在海关注册的轮船公司,以运输为业者,如代客申报转运货物,结束进出口舱单,报运出
入关栈货物以及为业务上必要的报关事项,可不须请领报关行营业执照及缴纳保证金,
但对于海关关于报关行的其他管理规定,仍应一律遵守。商人报运货物,自行报关或委
托报关行代报, 听其自便,并无必须由报关行代报的规定,报关行不得视为专利而借口
包揽。
青岛市报关行同业公会设于青岛市芝罘路73号,1945年底,有报关行91家为合法公
会会员, 捷通商行经理王景夏为公会会长。至1949年6月青岛解放前夕,在胶海关登记
的报关行已有169家。其中,仅招商局和齐鲁公司系国民党政府经营,其余均为私营,各
报关行营业地址大都位于市南区和市北区的大港码头、小港码头附近。
青岛解放初期,沿用旧的报关行业办理报关手续。1949年底,在海关登记和重新登
记的报关行已达227家, 其中有洋商一家。1950年,为杜绝因报关行保证金不足而可能
造成的关税损失, 青岛海关开始改进对报关行的管理。凡来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报关
行, 一律劝导其入报关行同业公会作会员,以便由公会协助管理。坚持不愿入会者,将
保证金提高到相当数额。申请登记的报关行的资格,除政治要求外,还要有相当的资金,
有电话装置、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人员至少有4~5名,有负担营业税的能力,在具备
这些条件后,方由海关派专人调查及核对印签,予以注册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深入,国营进出口公司逐步在对外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并
自行报关,较有能力的私营进出口商也大都自己报关。同时,自海关停止对国内沿海贸
易监管以后,经营国内转口货物的报关行在业务上已不与海关发生联系;一部分报关行
先后倒闭,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行和兼营运输业务的报关运输行,在数量上越来
越少。另外, 由于海关制度的改变,报关手续日益简便,海关也加强了对进出口商有关
报关工作的帮助指导,报关行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1953年9月15日, 胶海关遗留下来的报单及与之有关的工作制度完全废除,开始执
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 确立了以进出口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进出
口货物,从申领许可证起到货物放行止的全过程,所有手续均需由领证的进出口厂商向
海关直接负责, 所有一切监管都要凭许可证进行,货物抵岸不须再具报单,因而报关行
原有的合法申报人资格随之消失, 报关行也不能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而存在。自停
止使用报单之日起,报关行即行废除。
报关行取消后至70年代, 进出口货物报关,进口货物由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
物由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收货人或发货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 依照海关法规承
担一切责任。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起14天内向
海关申报,逾期按章征收滞报金。满三个月尚未报关或虽已报关而尚未纳税者,由海关
按照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私商进口货物于报关后, 如收货人不在海关规定的验货日
期到场办理查验手续,应作未报关论。国营公司进口货物,得在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
申报进口前先予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1980年1月1日,青岛海关正式使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规定必须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及批准证件,应随报关单附送海关。与此同时,青岛海
关正式设立申报台, 负责接受报关、审核单证和管理培训报关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制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自1985年7月1日
起, 青岛海关对报关单位进行了注册登记,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能直接办
理报关手续。1986年9月开始,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进口科和出口科办理报关手续。根
据新的报关单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填
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转口货物、灵活贸易货物
则需填写不同颜色的报关单。随同报关单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还有: 进出口货物许
可证,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对应实施商品
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医药检验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 还应交验有关
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海关认为有必要时, 还可以调阅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
证、帐册等。至1987年6月30日, 在青岛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有70家,青岛海关先
后开办了5期报关员培训班,培训报关员270余人,签发《报关员证件》270余份。
199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
新规定明确把报关单位划分为专业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三类。青
岛关区已批准5家专业报关服务企业、35家代理报关单位, 近万家自理报关单位,共举
办了近30期报关员培训班,培训出合格报关员2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