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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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初建时, 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在青岛进口,
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口时须向海关交验
的单据有“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登记簿”, 转口货物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吨税执
照或吨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 1922年以后始由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
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
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 青岛港大港1号码头建成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
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以后各时
期,轮船监管延用旧制,一直到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 对于进出青岛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海
关照学苏联海关的经验, 务尽仔细抄查。进口时,抄查船体和船员房间,乃至搜查船员
之身。青岛港码头夜间不作业,海关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船定1~2名监管人员。
值勤时间是早7时至晚7时,夜间码头则无人值班,仅由港区出入卡口监管进出。
1950年下半年,青岛海关建立了新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
管。1951年11月,海关停止监管国内沿海贸易船只。1953年4月1日,青岛港昼夜开放。
1953年9月15日, 青岛海关停止在码头区出入口检查货运,港区大门、中门和东北门的
海关管理人员全部撤销,并修正有关仓栈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重点加强船舶和仓库的
监管。1955年, 青岛海关改进了船管工作,废除室内外双层作业制度,对船舶及货物的
监管实行科长带班制, 建立了包船小组,实行包船。包船小组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
每个小组各由一名科长带班直接领导。船舶、货物的单证由室内专人审核改为由包船
小组成员统一办理, 使现场的实际监管与单证相结合,查私工作到现场,同监管工作相
结合; 还建立了交接班制度。与此同时,改变对资本主义国家船舶的检查方法,实行一
律检查, 重点控制,昼夜派员监管的办法。进口联检、验货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小组,
先后从包船小组中分出,包船小组逐渐成为在船边轮流值勤的船勤小组。1973年,三人
船勤小组改为四人一组,四班轮流日夜在码头船边值勤。
1980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方式做了改革。在大港沿路的旅检楼,设
立出入卡口,安装检查仪器,日夜派员值班,以加强对船员携带物品的集中检查和管理。
将执行进口联检(包括锚地办出口联检),接收船舶进口申报单据,船员携带物品的征免
验放,船舶调研和卡口检查划归在一起,指定临时负责人领导。将停靠码头的船舶监管,
包括码头办理出口联检和锚地过驳装卸货物的监管划为船管科,内分四组,日夜四班轮
流值班。在监管方式上, 改变过去定船监管的办法,实行公开巡视监管,重点船舶派专
人监管的办法。海运货物的查验, 专设一个验货组办理,对直装和直提货物,除出口冻
货由船勤小组逐票验放以外,和其他货物一样,均由验货组查验放行。1983年9月,联检
调研工作划归船管科, 船员物品的征免验放及卡口值班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合并归
检查科。
1987年,船管科内的联检、调研、码头巡视监管和室内值班室等项工作,几经分合
调整, 重新组成联检调研巡视组和室内值班室两个组。联检调研巡视组负责船舶的进
口联检、出口结关、船舶调研和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走私违章案件的查处; 对停靠码
头和停泊锚地、船厂修理的船舶, 进行四班轮流巡视监管。室内值班室负责接收船舶
的进口预报和登记编号、船舶动态预报、签发吨税执照、关封统计编号、船舶档案的
保存与统计整理、船用物料调拨的审批及与其他海关船舶监管工作的通讯联系。
1989年, 青岛海关通过“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监管
模式,在船舶监管中共查获进出境船员走私违规案件222起,私货价值267103元。其中,
有关单位提供线索的占41.8%,港务局门卫队提供线索的86起,占38.7%。在海关主管、
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这一综合治理体制中, 青岛海关在加强海关主管方面探索和
建立了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收集整理各项资料
和船舶档案,加强对资料档案的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指导现场
监管和检查工作。1991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对船舶档案的分析研究,共确定重点船
舶232艘次,再从232艘次重点船舶中筛选出14艘进行抄查,分别占来港船舶总数的24.9
%和1.5%,抄查正确率达100%。
1990年4月, 青岛海关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建成运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停港期
间的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摸索出一套适应青岛港实际情况的应用规律:一、巡回
监控,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过摄
像镜头扫视, 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以便有的放矢。二、定船监控,对
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 发现走私动态,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
合抄船。三、跟踪监控,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时,对携带物品的上下船的可疑
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视,发现走私动向即录像取证,并采取相应
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加强了对
停港船舶的监管,投入运行9个月,就发现走私案件19起,案值将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