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海关“无税区”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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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12月1日, 中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2日, 中德又签订了
《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1906年1月1日, 胶海关根据《办法》、《章程》开
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青岛港大港码头区。水上界
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 陆地方面以港区南侧胶济铁路
路基为界, 包括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
面围有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数处。胶海关在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
港监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
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莱梅自
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
无税区的船舶进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
和准单、提单与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 货物
不准运离无税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 与其他通商口岸的方式相同,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
或铁路车站验货。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
票运离堆栈的货物签发出门证, 同时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
门时,卡门值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
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区之仓库内, 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进口
货物交验提单, 出口货物则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
员即凭“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
有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种
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或凭复
出口执照办理。
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 并可存放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
场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运入无税区的货物, 由海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
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码头值班关员,凭以装船。
胶海关的“无税区”,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其货物监管一直延用中德签
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