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一 青岛关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前期、后续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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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
出口货物前期、后续管理操作规程
(1992年2月28日)

第一部分 对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
进口料件的备案审批

一、合同登记备案 海关应向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下列单证:
1.填制齐全并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
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2. 签约单位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或签章的合同副本,手册内所填统计商品编号
应经海关统计部门审核签章。
海关应审核上述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手册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合同内
容是否符合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的管理规定; 审核
料、件消耗定额是否合理;生产经营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
二、减免税审批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包括原材
料、燃料、散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
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
审批如下:
1.对产品出口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上述料、件时,凭料件
进口合同予以全额保税,如上述企业进口内销产品的料件,应照章征税。
2.对非第1条所述企业进口上述料、件时,凭其产品出口合同予以保税。如不能提
供出口合同,则按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进口征免税。
3.对非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超出上述范围的消耗性物料,进口时予以征税。
4.对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样品和试车用物料,进口时征收相当税款的保证金。
三、核发《登记手册》
1. 经办关员在《登记手册》合同基本情况海关留存页批注意见栏内,按上述几种
情况批注征免税或征免税比例意见,签章后送主管科、处长审批。
2.主管科、处长审核无误,签字核准后,经办关员将合同基本情况海关留存页连同
有关单证装订、编号后归档; 在手册所留合同基本情况页海关批注栏内批注征免税情
况,加盖免税章、减税章或验讫章;在手册封面编上手册号码并加盖单证专用章。
3.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原备
案单位应持申请书及有关单据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
续。
4.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
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 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和
双方的《登记手册》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转出成品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由海关经办人员签注意见后,一
份留存归档, 另一份交企业作为视同出口证明,如需退税,可凭此办理退税手续。海关
经办人员应在手册有关页内详细填写转出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减免税证明等内
容并加盖验讫章。
承接深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申领新的《登记手册》, 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办理转入手续时, 应填写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由海关经办人员签注意见后,一份
留存归档, 另一份交企业,如需补税,凭以办理补税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应在其手册有
关页内详细填写转入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转出成品的手册编号等内容并加盖
验讫章。
5.串换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应经海关事先核准,并限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而又
无售盈利差价。

第二部分 对进口固定资产的减免税审批

三资企业进口固定资产的前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核发《外
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减免税审批等, 其作业
流程如下:
一、三资企业的登记备案
(一) 海关应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三资企业收取下列单证和文件:
1.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 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三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影印件;
2.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4.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5.经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口设备清单;
(二)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负责收取上述证件,并认真审核下列各项:
A 以上有关单证和文件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B 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投资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是否符合现行政策
规定。
2. 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填写“三资企业备案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注初审意
见,送主管科长审批;
3.主管科长审核各项无误后,签注意见送主管处长审批;
4.主管处长审定批准后,经办人员需:
A 将该三资企业予以编号;
B 将三资企业有关项目进行登记;
C 将审批表及公司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D 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簿》。
二、三资企业进口固定资产减免税审批
(一)海关应向申请减免税进口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以下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 “三资企业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所填统计商品编号应经海关统计
部门审核签章。
3.购货发票和合同副本;
4.如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员负责收取以上单证,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该三资企业是否已经登记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三资企业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各项内容是
否正确、齐全,是否有申请单位签章;
3.随附合同和发票是否正确、有效;
4. 合同和发票内容与所填“减免税证明”和“登记手册”内容是否一致,包括货
物名称、数量、金额和币制等;
5.申请进口免税货物是否属于经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清单内商品;
6. 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和性质,审核其申请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该类企业进口货
物免税范围;
7.是否属重大减免,即减免关税额是否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8.以下情况,需实地调查核实:
A 进口货物性质或用途不明,以至于无法判定其是否属减免税范围;
B 进口生产车辆但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明,出口情况不明;
C 企业资金情况不佳或有违规前科者;
D 进口货物与其生产经营范围明显无联系,需进一步落实;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审核以上内容无误后,审核进口货物价款是否在其投资总额之内,并填
写“三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情况表”。
2.经办人员填写“三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各项内容,签注初审意见及政策依据,
连同“三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情况表”送主管科长审批;若属重大减免,应将关税和代
征税额计出,科处长签注意见后报关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办人员认为需下厂实地调查核实的,填写“前期调查审批表”,报请主管科长、
处长批准。
4.主管科长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签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审定;
5.主管处长审定批准后,经办人员需:
A 将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编号、登记;
B 签发“减免税证明”,签注《资产登记手册》;
C 将审批单据整理归档,并录入计算机。

第三部分 进出口货物的核查、核销

海关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 对合同的核销;中期核查(依据中期核查管理办法);合
同延期;进口原料和加工成品的内销、补税;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合同结案等。
一、合同核销:
(一)核销申报:
三资企业申报核销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证:
1.登记手册;
2.进口、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3.进口料件使用表或集中核销汇总表;
4.核销申请表;
5.其他有关单证。
海关内部掌握单证:
1.备案合同副本;
2.合同执行期间核查情况,料件调拨情况,合同修改等材料;
3.企业实际出口(进口到货)分国别(地区)统计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5.其他存档的有关单证。
申报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登记手册》中应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批注是否正确、有效,签章是否齐
全;
2.审查核销申请表或集中核销汇总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3.审核进口报关单与《手册》进出口栏目中填写的是否一致,报关单是否清洁,各
项批注、签章是否有效、齐全。
以上三项审核无误,由初审人员接受申报单证,并由三资企业报关员在海关保存的
《登记手册》、函件、单据交接本上进行登记,办理单据交接手续,初审人员在交接本
上签收。
(二)催核与催缴
1. 按月对逾期未核销的合同进行催核,公司在收到海关催核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如
仍不能提供有效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按规定开具“处罚通知书”,同时,对不能核销的
进口料件开具“补税通知书”。
2.公司收到“补税通知书”后,应按期补税。
3. 用电话催办时,催办关员应做好电话记录,内容有:催办时间,公司名称,受话人
姓名、职务、性别, 催办合同号,海关编号,海关限定公司来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期限
(缴款日期)及其他内容。
4. 发催办通知书须经科长批准,通知书上应填有催办公司的名称、催办内容、催
办的合同号、海关编号、限定公司办理手续的时间,同时要加盖海关单证章,注明送交
日期。催核通知书既可函寄,也可派人送达,并要注明经办关员和时间。
5.对按规定期限不来办理核销手续的公司进行处罚,(处罚报告经处、关长批注),
将制成的处罚通知书一式四份附有关材料交处长审核后,到办公室盖章,将盖章后的处
罚通知书一份交办公室留存,一份交公司负责人,一份由我处留存,一份交调查处。
(三)科长批注 初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核销申请表、《登记手册》、报关单及随
附的有关核销审核的资料交科长批注,由科长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批注,指定具体
的关员负责该合同的核销工作, 然后由初审人员和核销经办关员在交接本上办理签收
手续。
(四)经办关员核销
1.经办关员审核核销单证
(1) 合同规定进口数量与实际报关进口数量,分拨进口料件情况,加工生产单位收
到的数量是否相符;
(2) 生产成品的单耗、总耗、余料(下角料、废料)与合同规定进口的数量是否相
符;
(3)加工生产单位加工数量与交经营单位成品数量是否一致,剩余成品有否转内销;
(4)经营单位收购成品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有否剩余转内销;
(5) 经营单位与生产单位有无余料、边角料、副次品情况,有无使用价值,有否转
内销。
对经上述审核的经营单位所报情况与海关审查大致相同,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经
办关员可采取单证核销结案的方法,对于合同执行不正常,进出口差别较大,单耗过高,
余料无法确定及料件调拨情况不正常的,经办关员必须下厂核销。
2.单证核销
(1)根据实际进口料件和认可的单耗定额核定计算:
A计算出口成品含进口料件数量:
成品单耗÷出口成品数量
B计算留在国内不能出口部分中含进口料件数:
成品单耗×剩余未出口成品(包括副次品)数量+剩余未加工原料+边角料。
(2)确定免税、补税范围
A 全额保税的合同,实际复出口所耗用的进口料件予以免税;
B 进口已按比例征税的合同,实际复出口所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
C 加工出口产品剩余的边角余料、废料如确无使用价值的,可以免税;
D 对未能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转为内销的进口料件或成品应按章补税, (属于进
口时应征而免领许可证的国家限制商品,还应补领许可证);
E 已按比例征税的合同,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少
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部分, 可向海关提交确凿的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于向纳税
地海关在已征税额幅度内申请退税;
F 将核销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经办关员应将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数量、剩余情况的核算过程。免记补
税核算过程记录在相应的核销报告内并交科长审批。
3.下厂核销
(1)确定下厂核销重点合同:
A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
B 国内外差价大、市场畅销及加工的产品属不常见的;
C 进口料、件多,单耗高,加工周期长,出口成品少以及到期不主动核销的;
D 余料、边角料及副次品多,单耗定额难以确定的;
E 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或发现有走私嫌疑,或有情报线索的企业。
(2) 凡经科长批注,列为重点核销的合同,必须下厂核销。下厂核销由科长安排双
人下厂,不能自由组合。下厂核销人员必须遵守海关外出纪律。
(3)下厂核销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加工工艺,核算出口成品的出成率,
确定实际消耗定额。
(4)查阅三资企业的帐册,包括:原材料账;成品销售账;与银行往来账;成本核算账;
生产车间的生产通知单和工艺单;生产记录估算单等,查余料和副次品账与仓库报关卡
及实货是否相符。
(5)经办关员重点核销查帐完毕后,应填写下厂核销报告,属于有走私违规问题的,
应立即请示报告科、处长, 需立案的应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后再按单证核销规程办
理结案手续,未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可在查帐后,再按单证核销规程办理结案手续。
(五) 核销结案 经办关员在办完核定免税、征税、补税、补证等核销手续后,将
全套核销档案报科、处长审批。科、处长审批无误后, 可按下列规程办理结案。科、
处长审批无误后同意结案的, 由科长将核销有关档案退档案管理人员并由档案管理人
员负责做好以下几点:
1.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根据“税款交纳书”和“核算单”按“核销结案通
知书”相应栏目进行填写。
2.属于补税的,应核对银行签章的“税单回执联”证实税款已缴库,复核无误后在
“核销结案通知书”上加盖“海关核销专用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经营单位,一份存
档。
3.对将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加工成成品报为一般贸易
出口的, 经查情况属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予以核销结案。同时,通知统计部门予
以更正。
(六)核销资料归档 核销结案后,档案人员应筛选有关的核销资料,分别将核销结
案通知书、核算单、补税通知书、查帐记录、经办关员核销报告、《登记手册》、合
同审批留底、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单证按顺序写出目录,装订成册,送交档案
室保存三年备查。
二、合同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料、件, 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以内加工
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合同。如果一年之内不能加工成成品出口复出口, 有关外商投资企
业应到海关办理手册展期手续。三资企业办理手册展期手续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据:
1.企业的展期申请表;
2.需展期的《登记手册》。
申报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展期申请表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符合规范、签章是否齐全。
2. 需展期的料件是否与交更的合同、登记手册相符;展期数量与余料数量是否一
致。
以上二项审核无误后由初审人员接受有关展期单证, 并由企业报关员在海关交接
本上登记,由初审人员签收。
《展期申请表》及随附单据, 由初审人员交科长审批, 科长根据《登记手册》、
《展期申请表》及有关信息,决定是否需要下厂核查,如需下厂核查实物由科长指派关
员进行核查。
核查关员需查阅企业原材料账、成品账、仓库保管账、并需到仓库清点实物, 以
确定需展期进口料件的准确数量。经办关员查验实物后需填写《下厂核销报告》报科
长。
根据核查情况, 经办关员应提出是否允许该手册展期、展期的时限及是否需征收
保证金,然后报科、处长审批。科、处长审批后,由初审人员在备案登记本上批注展期
时间, 然后由初审人员在《登记手册》的合同基本情况联中的主管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展期时限,并加盖“青岛海关查验章(销)”之后,通知企业取回手册,并办理签收手续。
展期申请表应归入相应的企业档案。
三、进口料件及加工成品的内销批准及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进口的料件,备案时已全额保税的,原则上必须加工成品出口,如需内销,应事先报海关
批准。备案时按内、外销比例征税的,如需内销的料件、成品超出原征税的比例,也必
须事先报海关批准。
三资企业办理内销批准手续,海关应收取下列单证:
1.公司的《内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进口料件的登记手册。
海关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内销申请表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符合规范、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内销申请表中的原料数量是否与《登记手册》中的免税料件的品种、规格、
余料数量相一致。
经初审无误后,由初审关员将《内销申请表》及随附单据交科长审批,科长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下厂核查, 如需核查,核查关员要深入企业,了解有关内销料件、
成品的情况,查阅有关原材料账、成品账、生产成本核算单、库存账,并到公司仓库清
点有关需内销的原料及成品, 以核对是否与《登记手册》、《内销申请表》中填写一
致, 核查结束后,由经办关员填写《下厂核查报告书》交科长,由科长批注处理意见报
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由初审人员在一份《内销申请表》中的海关批注栏内,批注是否
允许内销, 并加盖“青岛海关验讫章(50)号”之后,通知企业取回手册,并办理签收手
续。另一份《内销申请表》由档案人员归入该企业档案中。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免税进口的料件,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外商投
资企业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补税程序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补税手续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据:
1.经海关批准的《内销申请表》;
2.进、出口料、件的《登记手册》;
3.原料进口时的原始报关单。
海关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内销申请表》是否经海关批注;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内销申请表》、《登记手册》及原始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单的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3.审核原料进口时的原始报关单的价格是否和预录入的报关单中的价格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由初审关员接受有关单据,并办理签收手续。
初审人员将企业补税报关单交有关科室办理补税手续,有关科室办理补税以后,将
补税报关单退核销科。
初审关员根据补税报关单, 在企业的《登记手册》中海关核销、核查情况记录表
中批注,注明补税报关单的编号。补税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补税金额等。
补税报关单由档案人员归入企业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