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 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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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6日)

一、进口:
1. 船员登陆作短时之逗留,其携带物品以其逗留时间内必需物品而无贩卖性质者
为限,如:
(1) 香烟:五十支装一听或二十支装两包,每人每日以不超过五十支及已开听拆包
者为限。
(2)手表:一只,以自用为限。
(3)钢笔:一支或钢笔、铅笔一套,均限于自用。
关于手表及钢笔,应于船舶抵港时,由船员填写由海关发给之《国际航行船舶服务
人员自用表笔证明卡片》,经海关核验、登记、编号并海关加盖海关印信后,交船员随
身携带, 以备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如所携表笔与证明卡片不符,或没有证明卡片者,以
走私论处。
2.其他非必需之物品、禁止进口物品、不拟兑换之外币,一律不准携带。
3.船员有家属在青者,准予携带下列零星家庭用品登陆,惟须于船舶抵埠时先向海
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方得携带上岸,但仅以一次为限,并应照章完税:
(1)布料一段
(2)洗衣肥皂一条至三条
(3)厨房用具铝制锅等一、二件
(4)糖果一磅
(5)白糖二市斤
(6)鞋类一双
(7)线袜一双
(8)儿童玩具二件
(9)家用药品(数量及种类经海关认为合理者)
不在以上范围内之家庭用品,如船员须携带登陆,应于船舶抵埠时向海关申述理由,
经海关审查后认为合理且属必需者,可酌情予以照章完税放行。
二、出口
1. 船员自用食品之补充,仍按船用伙食管理办法之规定,准予照章集体采购,办理
手续,核准放行。
2. 为了照顾船员家用,避免藉口家用而过多携带食用品,以至影响管理,每一船员
购买食用品,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3.船员携带确系自用而非出口牟利之非食用品(日用品、摆饰、手工艺品等)之限
制:
(1)准许出口物品 以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2)特许出口物品 一般不准携带出口,惟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得酌情予以批准,但
以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3)禁止出口物品 不准携带出口。
4. 船员欲购买应用物品出口时,除零星食用品其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或应用物品其
价格在二万元以下者外, 应于事先由海员工会统一填具申请单,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
准后方得购买,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海员工会服务处根据船员的需要,于购买前填具《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购买
自用物品申请单》一式两份,向海关(船舶股)办理统一申请手续,一份经海关批准签章
后发给海员工会,一份留关存查。
(2)海员工会服务处依据海关批准的申请单代船员统一购买,或由船员自己购买后
交海员工会一次运进码头,经海关值勤工作人员与批准的申请单核对无讹后,准予携带
上船。批准物品运船后, 申请单由海关收回以免再用。必要时海关得查验发票核对价
格。
关于执行上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本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一方面,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照顾到船员的适当需要,另
一方面,结合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防止因船员随意携带进出口物品而影响对外贸易管
制。
2.对禁止出口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出口。对特许出口物品,在原则上不准携带出口,
但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生油、生米、粉丝、皮鞋、皮箱等特许出口物品) ,仍
规定了限额,以便适当掌握。
3. 在非食用品项目中,某些物品价格较昂贵,可能超过五十万元,为了照顾船员的
实际需要, 如超过限额不逾百分之二十者,得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超过限
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为船员必须购买者,由海关征取外管局的意见办理之。
4. 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船员,应加强阶级观念,不分国籍,一律看待。因为船员
不论是属于资本主义或苏新国籍, 同为工人阶级,在管理上应一视同仁。因此,在本办
法中未规定两种管理办法。但从查禁走私的观点上来看,却具有不同的条件,这种条件
仅可作为内部掌握及执行检查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