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五 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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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1905年12月2日)

为厘订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分条列左:

第一端 大 纲

第一条 凡货物由水路出入德境,除后开免税各物不计外,其进出口时应照税则完
纳税项。如欲领有运照,将洋货运入内地,另应按照条约交纳运入内地半税。土货运出
内地亦应照办。
第二条 征税事宜须以中国通商各口新关办法为率, 至查验货物等事均归海关关
员随时经理。
第三条 船只应呈海关之舱口单、货物清单, 照所载章程办理。此项单据须由船
主开具画押。如此单内有漏报等弊, 惟船主是问。或由代理该船之商人代为开具单据
画押亦可。
第四条 船只除民船停泊平常之处不计外,其余各船先应将舱口单呈验海关,方准
预备卸货。该船如停泊在划定无税之区地以外者,犹应禀请海关发给准单,方可卸货。
凡在划定无税之区地以外欲将货物上船、下船者,即应详细声明在于何处起卸。

第二端 划定无税之区地

第五条 无税之区地即系大海口以及海堤、修船场、护口之坝, 又自海口起至火
车干路止中间之地, 皆隶其内。至于该地西南至系在雷希丹大马路、哈分小路转角前
面, 自后海岸起至火车道止,划一直线。将来开展无税区地界限,应由本署随势酌情办
理。设若日后开拓无税之区地,东至即系沿铁道至分辙器房止,铁道迤北护口坝、迤东
应填平二百方米之场亦归其内;南至即系沿铁路至山西街铁路桥,由该桥再沿马路至大
森洋行放船厂止,大小海关亦包括在内。
第六条 无税之区地线内除准海口、海关、巡警三项官员以及看栈房人、看修船
厂人等居住,并暂准额设售卖海口华工饭食铺房以外,他人一概不准居住。至建立机器
房屋,如无要故,自应准行。
第七条 凡在无税之区地并在该界防围门首查验货物一切事宜, 均归海关人员管
理。
第八条 呈验舱口单后,海关应将单报货数登簿。该船自出口日起十日内,须将该
项货物存留无税区地及已运出各若干,分别报明海关查核汇注。至将该货运出,自应照
完税项。
第九条 凡有商人拟将由水路或由陆路运来之各种货物存储无税之区地, 或分别
优劣, 或用以制造新货,均应先行报明海关,于何日运到、由何船进口、以及收货人之
姓名、住址、件数若干、包裹式样、皮面号码、货物名目逐一报关后,由海关查验,以
杜偷漏等弊。
第十条 凡有货物拟自无税之区地由水路出口者,先应过关。如未领有关照以前,
货物不准装船。
第十一条 各样车辆、船只, 如马车、单轮小车、火车、民船、舢板、拖船、火
轮船等在于无税之区地水界、陆界内来往者,均由海关查验。

第三端 免税各物

第十二条 照约免税各物,在德境以内亦应免税。
德军需用各物免税者列左:
甲、各色军械、号衣等项虽系水陆武员运到,究应持有本督署所发之凭据,方能照
免。
乙、军用物料及各色食品因备战由水陆武员运到者, 亦应一律照办。通行免税各
物列左:
丙、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各分件、制造厂所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
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具运到时, 亟应赴关呈交保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
担保确系德境内应用之物,方能照免。嗣后若有运入中国地界之处,应报关完一进口正
税,否则按照保结上所注之情节,照应完税数两倍罚充入官。
丁、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之区地,即
准免税;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
戊、凡有运入德境之邮政包裹,若系境内住户自用之物,倘按照该包裹随单上所注
之情形,应完税不过一元(即系估值银,二十元之数)即应免税,但若遇随时查考之处,允
由海关启验。
第十三条 凡来往搭客之行李, 若物主声明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即
准免税。虽海关不行逐次查验,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至携带行李内如有
货物其数颇多,不得混称行李,或有携带售卖之物,均应照例完纳税项。

第四端 德境以内制成货物

第十四条 德境所制成之各物出口时, 应完税数不过于制造厂原来所用散碎物料
未制成物之前照约应完之出口税数。
甲、凡有中国散碎物料由非通商口岸或由内地运入德境,借以制造成物,即由该商
报关, 具呈将来出口应纳税项之保结。凡因工制成之物,出口时完纳税项,应照原运散
碎物料完税所征之税,即在原结所保税项若干以内扣算。保结所注之税款,自具呈保结
日起三年内, 该商应将所保之税或完纳或另行算清。制成货物若情愿仍照税则所载之
税数完纳税项,并不照原运散碎物料完纳,亦可随其所愿办理。
乙、凡有自外国或中国通商口岸运来之散碎物料, 进口时已经完纳进口正税、复
进口半税者,制成货物后由水路出口时即将其已纳之进口、复进口等税偿还,惟进口时
该商先应报关此物系制造货物所用者。
丙、本督署、胶海关俟制成货物出口之始, 即会同核算散碎物料若干能制货物若
干,照订应纳出口税数。
丁、凡制造厂有照此例办理之权者, 本署即开列清单,送交海关查照;日后如有应
添、应减者,随时知会海关。

第五端 洋 药

第十五条 洋、土各药只准原箱运进德境,不得拆包、改装。其进境之土药,至少
必须一箱之多。凡土药进口者, 虽系行路备吸所用,该船抵口时立应赴关报明,其运入
德境售卖者,由关监视卸存关栈。
第十六条 凡欲自德境运土药入内地,或自内地运土药进德境者,只准开用先运货
单,由铁路装运,严禁设用别法。比如由陆路进境、随身夹带行李以内等弊。当该药运
到时,铁路公司即将运单送交德境设立之海关,转知该受主。
第十七条 在德境以内销售、吸用洋药,另有章程。

第六端 军械、火药、炸药等类

第十八条 军械、火药、炸药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运到时,即应报明,遵照
本督署随时饬令,卸船存储。
第十九条 军械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禁止由德境运入华境; 设若中国政府
特准,即由该商具保,领有专照,方准运入华境。
第二十条 军械、炸药在德境存储、使用、买卖,另有专章。

第七端 邮寄各物

第二十一条 邮寄各物由邮政局随时派员上船收送。
第二十二条 凡欲由邮寄送包裹,须先领有关照,一并送交邮政局转递。
第二十三条 凡有包裹寄到时, 即由邮政局交与海关征税,转发该包裹运单,迳交
收主, 即与他项邮寄物件无异。收主持此项运单,驰赴海关完税,领取包裹。惟包裹应
否完纳税项,仍应照第十二条办理。收主如在德境他处居住,亦可禀请邮政局代为完纳
税项,另应缴费洋二角。
第二十四条 洋药、军械、火药、炸药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一概禁止由邮
局寄送。但如有要故,由本督署特准,方可驰禁。

第八端 存储火油之池

第二十五条 凡各舱散载火油之船来往青岛, 存储火油,估价一切事宜,应照他处
海关征税向章办理。

第九端 海关办事时刻

第二十六条 除礼拜并给假日外,每日早自十点钟起至晚四点钟止,海关收发各项
单照。兑收款项处每日早自九点钟起至十二点钟止,下午自两点钟起至四点钟止办公。
第二十七条 凡有船只欲在礼拜日、给假日并夜间起下货物者, 应在办事时刻内
驰赴海关禀请特准。
第二十八条 所有物件,除邮寄物件、行李不计外,其余各物,海关未准以前,不许
夜间出入无税区地水陆界限。
第二十九条 夜间字样即谓自西历三月初一至十月三十一日每日晚自八点钟起至
早五点钟止之时刻, 又自西历十一月初一至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每日早自六点钟起
至晚六点钟止之时刻。

第十端 罚 款

第三十条 充公入官、罚缴款项按照条约订立海关通行之法办理。至海关充公入
官、罚缴款项,如有不服者,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立定会讯章程办
理。

第十一端 应作罢论章程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条系按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德中两国会订青岛
征税办法条约,又按西历本年十二月初一日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条约酌定,业经
海关核准, 为此仰准自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律遵行。所有自是日起应
行作废各章程列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暂订德境征税章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另订洋药、枪械等物装运进口以及查验存售
章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另订德国邮局查验包裹章程。
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暂订火车装载货物征税章程, 此项章程即系九十
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章程之善后章程。
西历一千九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晓谕续增火车装运货物征税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