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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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
(1904年4月17日)

一、兹因德国政府允中国在胶州界内之青岛地方设关征税, 是以现定本关应有发
给内河行轮专照之权:凡有轮船准其驶赴内港来往,一切规条总应按光绪二十四年五月、
七月前后所定之内港行轮章程,并光绪二十八年八月补续章程驶行,尤应按以后彼此订
明之各项专章办理。
一、凡有轮船欲在内港行驶, 无论华、洋船只,该船主应持有本国所发之牌照,另
具一函附呈海关税务司处收存,换领关牌;此项关牌以一年为限,缴回海关注销,换领新
牌。其牌费初次应纳关平银十两,厥后每年换领新牌纳费二两,并应每四个月纳钞一次。
一、此项轮船准在青岛水面随意行驶,或照章由青岛赴内地各处,并由该内地处驶
回青岛,或由青岛驶赴内地,转过通商他口至内地,驶回青岛。并准报明内地关卡,逢关
纳税,遇卡抽厘,即可在沿途此次所经贸易各埠上下客货,但非奉中国政府允准,不得由
此不通商口岸之内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内地, 专行往来。若有此项所经贸易各埠驶至
通商他口之船,该船主即须报关,按该口华、洋各项章程办理。
一、此项轮船出入青岛时, 该船主总须报关,请领各单,将出口、入口货物之舱口
单呈验,并须声明欲往内地何处。归时亦须报明已到某处,仍须照例完纳船钞。至洋药
一项及其余违禁货物, 不准运入,亦不准运出。倘查该船有装运洋药及违禁货物情事,
可将该货入官, 并罚该船洋银五百元。若再犯,即将关牌撤销,亦不予以关牌上所有一
切利益。
一、此项轮船总应代中国运送邮袋, 不收运费,该关邮政司应办一切事宜,或自行
办理,或会同德国邮员议办,亦无不可。
一、凡有防范偷漏事宜, 德国自可襄办,其巡缉洋药走私及别项违禁货物,尤应襄
助办理。至邮政按章推广一切,德国允以格外相助,不加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