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胶州新关试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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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新关试行章程
(1899年)

第一章 论进出口暨运入内地货物办法

洋、土各货运进德国界内不征税饷,至洋、土各药与兵械及轰爆物,并制兵械及轰
爆物所需各料不在其内,另议专法办理。
洋、土各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赴青岛,若无在原口已完税饷之凭据,运过胶州德界
往中国地方者,即应照则征进口正税。
土货由内地运赴青岛,若运出口者,即应照则征出口正税。
土货由通商口赴青岛, 若有在原口已完出口正税之凭据,运过胶州德界往内地者,
即应照则征复进口半税。
胶州德界内所产之土货暨用土货制成各物,呈有官署所发之凭据,若由青岛运出口
者,不征出口税。
洋、土各货若领有运照,或由胶州德界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进德界,应纳进出口各
税者,亦须征收子口税。

第二章 论洋土各药

洋药若非原封不动, 不准载运进口。其原封不动者,于运到时须赴关报明,由关派
人查验,存储关栈,俟完清税厘、粘贴印花后,方准运出德界。其只在德界销用者,另归
专章办理(土药比例办理)。

第三章 论兵械暨轰爆等项物料

凡兵械暨轰爆物, 与制兵械暨轰爆物所需各料,均归专章办理。除立有保结,领有
护照各件外,不准运过德界赴中国地方。

第四章 论进口舱单等事

凡船进口, 若载有应运内地之货物,须将该货缮具清单一纸,呈关查验。该船若系
由通商口岸驶来者, 亦须将在他口所领之各项关单一并呈交。其舱单必须详细核实报
明, 若海关再欲加细探询,以便造册之处,该船主应详细陈明。若能由各货主将进口各
货之成色、斤重、价值等情逐细开报,则造具册籍更属较易。

第五章 论土货复进口办法

土货进口,领有原出口完税之凭据者,应呈请由关查验该货,则复出口运往内地时,
即可不失只征复进口半税之益。

第六章 论出口单件等事

出口货物须报关请验, 缮发验单,完清税饷后,由关发给下船准单。若未领有由关
盖印之准单,私将货物下船者,即将该货罚充入官。
出口货物已完出口正税, 若因船满退回,应赴关呈验后装载他船,以免再征出口正
税。
船只下货完竣,须由船主或代办人将出口各货缮具舱单,呈关查验。单内注明各件
之号码等情,若船主假报不实,即可罚银,惟不得过洋银壹百元。
凡船只欲出口时, 所领下货各准单,由关派员到船收回,并其出口舱单一并缴收。
若该船已经完清各项税饷, 即由关发给红单,持赴管理口岸之官署内,领回传牌等件出
口。
胶州新关除礼拜日暨照章封关日期外,每日自早十点钟开关至晚四点闭关。
凡有由该关税务司断询罚办之案,若其人心不甘服,可将该案情形控于德国所派听
审之员,即援引同治七年所定会订章程之意义拟办。
华、洋商船在青岛贸易者,统属以上所列各章办理。

洋、土各药及兵械与轰爆物并制造所需料件专章

洋药只准原箱报运进口,不得拆改包装。到口时即赴关报明,由关管理卸存关栈。
若海关疑有情弊,可任便将各货扣留,亦可搜查其船。该船主须尽心帮助,以防流弊(土
药比例办理)。
洋、土药在德界内销用, 须由该处德员与海关官员管理熬膏备用等事。成膏后即
装小盒。每盒重有十或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格令(编注: 英制重量单位, 1格令为
64.8毫克)不等。又须每盒按值贴票,药店须赴德署承包挂号,完纳规费,领取执照。无
执照者不准售卖。
兵械与轰爆物并制造所需之料进口时, 须立即报明,遵听本口所定章程办理,卸存
栈内。其火药等件并其制造所需之料, 均须在特设之专栈存储。若无由管理该口衙署
所发之准单, 不得移出,并须交纳栈租。其兵械均须存于关栈之内,若无由管理该口衙
署所发之准单,亦不得移出,仍须交纳栈租。

专 款

青岛口岸贸易清册在备成尚未刊印以前, 允由海关先听德国政府阅悉钞用。若德
政府探询贸易情况,海关亦可详细答复。
胶州德界内销用之洋、土各药,其税厘系由海关代征。所需征收之费,按每百两扣
二两五钱。即由关将所收之数,除征收费外,按月照数拨付德国政府查收。
海关所需办公之地, 并自用办公处所及居住之房屋等项,德国准予海关使用,不取
值价。
至酌定杜漏防弊之办法,并在界内分派员役访查各节,海关可商指某处办理。惟其
处尚未酌议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