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胶海关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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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胶海关建关后, 即对各种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海关统计。其统计范围包括
民船、汽船,但与其他通商口岸又有不同之处:统计包括从青岛输往中国其他口岸的所
有出口货物和输入青岛的所有进口货物, 却不包括在德国胶澳租借地范围内消费的一
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数字。自1930年起,第四季度贸易季报统计内容有所变化:总述内
含政治、经济简评,并对由此产生的贸易趋向及影响作出评估。统计范围增加至14项,
依次为贸易值、本地主要进出口产品、粮食进出口、矿业及矿产品、工业发展、航运、
税收、货币与金融、金银及铸币、交通通信、进出旅客、其他项目、鸦片等。日本第
二次侵占青岛时期, 胶海关按月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为:一、
进出口统计,国内贸易、土货,代征税(包括棉纱、面粉、水泥、烟酒、火柴等)。二、
关税统计,含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船钞、杂项收入。其中,进口税和转口税包括
临时附加税, 退税不计在内。1948年12月,胶海关修改报单格式,增加洋货进口、洋货
出关栈进口、洋货复出口、国货出口、国货由本国口岸转运外洋、国货由本国口岸进
口、国货由本国口岸出口、完税洋货由本国口岸进口、洋货运往本国口岸复出口、邮
包进口税缴纳证、邮包商品出口等统计项目,进一步扩大了海关的统计范围。
时限 自1930年起, 季报报送时间为:一、二、三季度,最迟不得超过每季终了后
15天;第四季度季报视为年报,最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底。1942年,胶海关按月向日伪总
税务司署报送的各项进出口统计, 国内贸易和土货进出口统计、代征各项统税统计等
报表,均于下月月初送达。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胶海关遵前例报送各类定期
年、半年、季度统计报告报表。按月报送税收月报, 并于次月1、2两日内送达。缉私
月报、海务报告、员工动态月报、领事签证月报、进出口及转口月报、关务和海务经
费收支月报、税收旬报、代征税旬报等均于次月旬初送达。出口货物统计日报、税收
日结表、关税收入日报则逐日报送。
程序 胶海关建立后, 定期将各类报表报告汇同进出口原始资料径寄总税务司署
统计科(有的直接报送总税务司),由统计科编制各种统计表册,并由江海关汇总和编印
全国海关统计刊物。
胶海关建关初期编制的全年贸易册论、 各项海关统计、贸易报告均以英文出版,
直至20世纪第二个10年方改为中英合璧对照出版。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胶海关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各项报表按月转送津海关监
督以作备考,由总务课、鉴定课及邮包股、收税股等课、股提供一切统计资料,由统计
股(后改课) 长汇总上报。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季报内容也有所变动。1947
年第四季季报须同时编送季报摘要,凡季报内重要事项均扼要列入,与英译文本同期寄
送。是年各关自行编报月报,统计课集中办理。1948年,胶海关遵总税务司令将赔偿物
资、退还物资与联总物资统计报单一律加盖印戳并注明何种物资, 与普通物资统计报
单同时寄送总税务司署统计课以便统计。同时, 根据总税务司署通知按期寄送出口数
值摘要及出口邮包货物统计报单。因美国物资至1948年业已大量进口, 胶海关编制善
后救济物资、赔偿物资和退还物资统计表, 按月将其分埠别、货名、数量、价值列表
呈署查核,并将所有进口美援物资统计报单加注寄送统计课。
统计指标 胶海关的海关贸易统计表中不计入小数点两位后数值。除鸦片之外的
所有进出口货物若以(中国) 担计重,则不计入小数点后数值或计入(中国)斤。日本第
二次侵占青岛时期,胶海关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的各项进出口统计报表,除由上海进
出者以联准券计值,其他均以中储券计值。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由于历年各
关年终季报中大宗进出口货物仅列价格, 在国币一再贬值之际的货价数字已全无统计
价值,此后列数、重量以资参考。统计货值一向是进口货以到岸价格(C.I.F)、出口货
以离岸价格(F.O.B)为依据,计算完税价格。填具进口报单及统计报单无论系完、免税
货物, 均须在统计货值栏内填写起岸价格。胶海关取消前时期一直沿用的完税价格以
09524折算的权宜办法,进口货物依照发票所载真正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统计工具 1899~1931年,胶海关的统计工作为手工制表统计时期,靠人工计算。
1931年8月,国民政府购买了第一套手摇统计机器,由此至1949年为机器制表时期,胶海
关将所有统计报表原始资料寄送总税务司署, 由总税务司署统计课用机器编制各种统
计表册,减少了人工登记、计算、编表的工作量,缩短了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