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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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因“大跃进”、“共产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突破计划,国家财政出现赤字,银行货币发行过多。
为了控制劳动工资,1959年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试行工资基
金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自1960年起,对国营、合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试
行工资基金管理,在工作的进行中以劳动部门为主,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掌
握“普遍试行,掌握重点,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进行试管。银行的具体任务
是: 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计划执
行情况。 1962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几点意见》,提出国
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总行联合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应按年、分季、分月逐级
落实到基层单位, 不准突破。同年8月,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
企业单位,自9月1日起均应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该户余额内按照规
定监督支付。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2年由“粗管”实行“细管”后,至年末
受管单位已有1157个。
1972年6月,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银行和
劳动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197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
省劳动局制定《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基金应按隶属关系分级管
理,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
总额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鉴于在工资管理中由于劳动工资计划的核批上
下脱节、劳动力的使用与工资支付脱节而造成控制不严、监督无力的情况,人民银行
青岛市分行和青岛市劳动局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外省经验,规定自1976年起,凡实行
工资基金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工资基数,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和劳动
部门据此监督单位工资支付和劳动力的使用,通过核定工资基数和建立工资基金管理
簿,把管钱建立在管人的基础上,收到了一定效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劳
动局肯定了青岛市的做法,对原《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在青岛召
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贯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
制消费基金的指示,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将基数管理改为计划管理,各单位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先存后用,银行在专户
存款数额内监督支付,超过存款数额时不予支付。
1985年5月, 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
织各专业银行对青岛市29个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工资支出中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逃
避银行监督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1987年以后,随着进一步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工资基金监督范围缩小。与此
同时,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各行业务交叉,单位多头开户,在此背景下,银行工
资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逐渐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