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单位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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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现金管理部, 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市级
机关、群众团体和大、中学校以及省、市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集中在现金管理部开
户。 年末, 受管单位327户, 公营存款比年初增加3.8倍,转帐支付比重由4月份的
11.71%提高为14%。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管理大撒手,资金大敞口,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
一些企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带大量现金到处抢
购物资。 1960年9月,中共中央责成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对破坏现金管理制度、擅
自保存限额以外现金的, 应给予纪律制裁。1962年3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
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制止了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银行放松管理,青岛市绝大部分单位出现了库存超限
额、现金使用无限制、现金归行不及时的情况; 有的单位坐支销货款或套取现金支付
计划外工资; 有的带大量现金外出盲目采购,不仅影响了货币正常流通,助长某些不
正之风,甚至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开了方便之门。
1977年11月,为整顿和加强现金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
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所辖各基层行处
充实了管理人员,设置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专柜”,加强了现金支付的审查,
并对重点单位试编现金收支计划,进行现金收付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 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现金使用、
异地采购等适当调整;对连续违反现金管理的,停止现金支付以至封闭帐户;对弄虚作
假、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不合理或违纪活动的,银行按套取坐支额处以10%罚款。
1988年9月, 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务院再次发布《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制定和发布了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从
1988年开始,每年组织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使放松现金管理工作的状况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