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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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证券市场管理始于1988年。 1988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颁发了
《青岛市有价证券转让暂行规定》,对交易机构的确定、上市证券的种类、交易方式、
条件、 买卖证券价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先后批准3家金融信托公司
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转让的证券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
业债券。 同年6月,青岛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后,
青岛市成立了开放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
行具体负责转让试点工作。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开放国库券转
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有价证券转让交易管理的通告》,并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局等密切配合,保证了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首批批准12
处金融机构为办理国库券转让交易点,并由市区向各县(市)区逐步延伸。随着有价证
券转让市场的建立和开放,特别是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后,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
国库券的非法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缔
黑市交易活动,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工商局、公安局一起,组织了4次打击
黑市活动,查获倒卖国库券者10余人次,没收倒卖国库券近4000元和现金3000多元。
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本着积极稳妥发展证券转让业务的精神,在管理上采取
了有效措施: 一是改变证券转让价格管理方式,由过去人民银行直接制定、调整证券
买卖价格改为人民银行确定各类证券转让最高年收益率,各证券转让机构在此范围内,
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调整买卖价格; 二是适时增加上市转让的证券种类,扩
大交易量,年内相继增加1982~1984年国库券、1987~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上
市转让;三是恢复和增设证券代办机构,在4家兼营证券转让业务机构的基础上,相继
在市、区增设26处证券转让业务代办机构,抑制黑市交易; 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证
券转让业务的宣传,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证券交易行情。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
青岛市证券转让业务的发展。 至年末,全市各类证券交易总额达1.7亿元,为1989年
的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