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集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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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家在宏观上采取了“紧缩银根”的调控措施。为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
社会上各种集资活动纷纷活跃起来。为了加强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年初在有
关银行的配合下, 对青岛市147个集资单位的集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
题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做了报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批转了这一报
告,明确规定: “凡以发行股票或债券形式集资的,必须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
批准; 股息和分红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已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向人民银行补办登记备案的通知》,要
求凡是已经以发行股票、 债券或记帐等形式集资的,必须在8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领取申请书,进行登记备案。至8月末,全市共有150多个单位办理了登记手续,
金额达1700多万元。为了加强对青岛市集资的管理,在上级行未颁布管理办法之前,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
行关于企业股票、 债券管理实施意见》,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于6月27日向全市批转执
行。 至年末,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受理全市申请集资单位290个,金额3697万元,
经审查批准264个单位可以集资, 金额3105万元。在新批的集资单位中用于引进项目
和技术改造的占65.7%。 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
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青岛市集资单位组织了两次检查,重点检
查了集资的数额、用途以及红息的分配。通过检查,对部分集资单位超批准计划集资、
任意变更集资用途和超发集资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纠正。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以集资付
息为名发放奖金的问题,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全部集资单位发出了《关于重申不准滥发
集资利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集资付息必须按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的利率执
行,凡是不按规定超发利息的,限期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写出检查报告并立即纠正。
在对集资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
要,对集资用途进行了引导,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产品的技
术改造和第三产业。 1986年审批的92个集资单位1651万元集资额中,82%用于上述产
业。
1987年3月, 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
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岛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提出
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社会集资须受计划规模的控制和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
社会集资采取股票、债券两种形式,国营企业发债券,集体企业发股票,债券的利息
和红利一律从税后列支,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11月,
对全市到期债券进行了清理, 共向300多家企业发出通知, 清理到期债券636万元。
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股票、债券管理工作中,坚持股票、债券发行必须实
行规范化管理, 发行申请报告、章程及有关资料必须齐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
企业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并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企业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须凭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答复意见书,到专业银行提取现金,
凡未有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专业银行不得支付现金。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针对青岛市社会集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加强法
制建设入手,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作
为地方法规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人民银行青
岛市分行组织班子对全市企业内部集资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企业将清理情况填制
“企业集资清查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通过清查,全市共有1743户企业
进行了内部集资, 金额达2.5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相
应处理。1990年,在1989年清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资金投
向合理的,予以补办批准手续; 对不符合政策或违反政策超出集资范围的,根据企业
资金实际状况,给予立即清退或限期清退的处理。经过清理清查,青岛市乱集资现象
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