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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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由于保险业务发展不快,且保险机构不多,因而
对保险市场的管理职能不够完善。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除
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之外,社会上众多机构也开办了保险业务。由于这些业务
开办的不规范,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198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
业管理的通知》和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电话会
议精神,青岛市成立了市县两级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办公室,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保险机构和开办的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的直接参与下,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青岛市各县 (市、
区)保险市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有6个县(市、区)未经批准开办了保
险业务, 累计保险费收入570万元。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区别
情况给予处理: (一)民政部门开办的保险业务,按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办理,新的业务和试点不再扩大; (二)卫生防疫站开办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应将儿
童计划免疫与保偿区别开来,免疫继续由防疫站办理,保偿由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防疫
站代办; (三)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县
以下集体企业的移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 (四)经济联合担保互助会试办贷款风险担保
业务立即停办,清理债权债务。通过清理整顿保险市场,恢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逐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将其机构设置、新开办的
业务、 保险费率的调整等纳入了金融管理的范畴。1989年7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对保险公司拟采取银行定期存单与保险单合一的做法予以了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