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稽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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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专门成立了稽核部门,旨在对金融机构
实行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1985~1990年,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工作中
心,围绕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以现场稽核为主要手段,
逐步对青岛市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开展了稽核检查。1986年年初,对市区三个专
业银行基层行处1985年财务收支及利润上交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 年中由山东省人民
银行统一组织,会同其他地市行一起对青岛市工商银行沧口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
年末, 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胶南县支行1986年1~10月的业务、出纳、会计、财务
和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稽核。这些稽核促进了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正确贯
彻。
1987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运用稽核手段,从金融政策上加强对金融机构
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年内通过开展现场稽核,共查出有问题
贷款4387万元,责成有关银行进行了纠正。
1988年,根据金融工作“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要求,对青岛市各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重点地进行了稽核监督。 先后投入244人次、1081个工
作日,对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进行了全面稽核。同时,还开展了15次专
项稽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运用各项管理职能和手段,全面整顿金融秩序。
以稽核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各支行对全市储蓄、信贷、现金、结算、票据
交换、信托委托业务、利率、外汇等方面开展了大面积不同程度的检查和抽查。同时,
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约束机制入手,先后召开了全市银行行长联席会和全市金融工
作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自查自纠,人民银行有重点地进行抽查。通过稽核检查,查
处了转移人民银行财政性资金和公款私存储蓄等问题,督促专业银行全部按规定进行
了归位,对转移的财政性资金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要求专业银行限期划缴人民银行,
有效地制止了公款私存和乱拉乱挖人民银行资金的问题。
1990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整信贷结
构,整顿金融秩序”为重点,开展了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各项稽核。全年共投
入2967个工作日,稽核金融机构51个(次),追收利息及没收非法所得64.5万元。全年
稽核的主要项目有:一是对工商银行青岛市四方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二是对农业
银行青岛市分行的21个基层营业所进行了全面稽核; 三是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
清理企业拖欠货款》通知的精神,组织51名稽核人员组成若干稽核小组,分别对36个
县以上金融机构的清算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 四是对1989年稽核过的项目进行了后续
稽核,巩固了稽核成果。同时,为了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年初举办了有22名
稽核人员参加的首期业务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稽核理论,为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
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