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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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分出口追偿和进口追偿,出口追偿是指出口保险货物因责任方造成货损,赔
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据此向责任方进行追偿。1961年以前,对外轮追偿一般是委托
国外代理人办理。但有些代理人缺乏责任心,甚至有的既是保险代理,又是船方代理,
所以追偿的成功率很低。1961年开始,加强了对外轮的追偿工作,到1965年逐步摸索
出一套较有效的做法:对责任明确、情况简单的案件,由国外代理人办理;案情较复杂、
追偿金额大的由中方或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办理; 程租、期租轮按货损责任的规定,向
外运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追偿。凡是案情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坚持全额索赔; 单
证不全、责任不能完全肯定的,全额索赔折中处理,或半额索赔协商处理。工作中坚
持重证据、重调查,并运用国际通行法规的有效条款,据理力争。1975年后,建立了
追偿目录卡片,为追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并利用国外船东来华洽谈业务时,直接派员
面对面地商讨有关追偿问题。有些案件,在国外提起诉讼,争得追偿成功,逐步地从
委托代理人追偿变为以自追为主。
进口追偿是指进口货物因责任方造成货损,在取得证据后,据此向责任方进行追
偿。1981年以前,青岛市进口货物由于船方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均由外运或外代公司
代追偿, 由人保青岛分公司自追的比例为10%。同年11月后,改由人保青岛分公司自
追为主。青岛分公司除一般做法外,还通过其保赔代理与船东保赔协会联系做好保全
措施,争得责任方确认,特别注意对责任方反证的真实性的分析,防止其推卸责任,
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迫使责任方来协商解决。

附录

重大保险赔案记略

“玫瑰海”轮与“宏达海运”轮碰撞案 1981年4月20日凌晨1时左右,中国远洋
总公司青岛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青远)所属“玫瑰海”轮,在菲律宾巴布延海峡西
口处与台湾宏达海运公司“宏达海运”轮相撞 (以下“玫瑰海”轮简称玫轮,“宏达
海运”轮简称宏轮)。玫轮船首球鼻受损,宏轮沉没。4月20日14时,玫轮救起宏轮船
员18人, 仍有5名船员失踪,经宏轮船长同意,结束搜索,宏轮船员随玫轮返抵黄埔
港。
事故发生后,人保青岛分公司及青远组成调查组,赶赴黄埔港查勘,经查玫轮系
人保承保,宏轮系台湾海上火灾有限公司承保,并参加了伦敦汽船船东保赔协会。碰
撞责任以玫轮为主,宏轮次之。同时,香港英国海上救护协会受宏轮船东委托,也来
黄埔港对玫轮进行海损检验。
按照规定,两轮均向黄埔港监递交了海事声明,宏轮船东及其保险人通过香港斯
蒂文斯理算公司出面与人保及玫轮船东联系,中方亦请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为代理人。
1981年7月,对方提出宏轮的全部损失索赔项目为720万美元,其中:船舶损失419
万美元, 货物损失50万美元,人身伤亡50万美元,利息和费用200万美元。中方提出
玫轮全部损失索赔项目为200万美元。其中: 船舶损失80万美元,利息和费用120万美
元。根据双方索赔金额,按碰撞责任玫轮70%、宏轮30%的比例计算,双方互赔金额为:
玫轮赔偿宏轮损失: 419万美×70%=293.3万美元;宏轮赔偿玫轮损失:80万美元×30%=
24万美元。按交叉赔偿,玫轮应赔偿宏轮269.3万美元。
根据中国法律,宏轮实际损失作为玫轮赔偿责限。如按“1957年船东限制责任的
国际公约”,玫轮至多赔偿140万美元。中方提出:按中国法律,由中方港监裁决。对
方提出:按中国法律,但不同意由中方港监裁决。为打破僵局,中方提出:在按“国际
限责”的140万美元和269.3万美元之间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字,即200万美元,
对方接受这一建议。之后,又对人身索赔进行了反复协商,在1982年初达成最终协议:
玫轮方一揽子赔付宏轮200万美元,其中财产索赔190万美元、人身索赔10万美元。
“东方大使” 油轮油污案 1983年11月25日18时47分, 香港东方石油有限公司
“东方大使”号(巴拿马籍) 在黄岛油码头载原油43943吨驶离青岛港,因船长了望疏
忽,指挥失误,触礁搁浅于青岛港中沙礁。船体破损严重,3个油舱漏泄原油3343吨,
造成青岛港、 胶州湾及其附近230公里海岸线严重污染,风景区及水产养殖区均受严
重损害,这是海上油轮在中国海内漏油数量最多、污染面积最大的一起海上油污案件。
该船参加了(百慕大)汽船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保协)。人保青岛分公司既为该保协
的通讯代理,又为青岛市向责任方追偿的组成单位之一,这就要求公司既要尊重事实,
明确态度,起到国外代理的作用,又要积极维护国家的权益。
1984年1月,因保协签署了按CLC公约承担责任,其赔偿不足部分由石油公司海上
油污赔偿协会(以下简称赔协)进行补偿。此事由青岛市政府出面,口岸办公室牵头,
海监局、水产局、外代公司、环保局、人保青岛分公司组成谈判小组。人保青岛分公
司为双重身份: 国外保协代理和谈判小组成员。经做工作,该协会总裁签署了对本案
负有赔偿义务的认可电传。 此后,保协和赔协先后4次安排专家来青调查,人保青岛
分公司一方面友好热情地接待了保协和赔协的有关代表,陪同他们了解受损情况、清
理油污情况及效果,一方面又协助青岛市有关单位进行核算,准备索赔材料。1984年
8月, 中方准备索赔材料完备,经核算提出要求,索赔人民币2834万元,并分送保协
和赔协。1985年3月,保协经理格林伍德、赔协总裁非切尔、董事会主席莫克迈等4人
来青,在青岛港务监督的主持下,由青岛市索赔单位代表出席,经过四轮协商、讨论、
调解,终以人民币1775万元作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同年3月15日举行签字仪式。4月17
日,全部赔款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汇交人保青岛分公司并转给青岛各索赔单位结案。
“桃源海” 轮沉船案 1990年5月27日,人保青岛分公司承保的青岛远洋运输公
司“桃源海”轮在南印度洋遭遇热带风暴,致使甲板破裂进水,舱内货物被风浪冲走。
5月28日凌晨6时3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桃源海”轮于5月27日凌晨7时28分沉
船消息。“桃源海”轮沉没案发后,人保青岛分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理赔要求,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报请总公司批准给予了经济补偿。根据该轮的保
险条款及保额,人保青岛分公司于1990年6月30日在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召开赔款大会,
赔付金额1900万美元,使该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购置新船,迅速恢复了远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