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建投资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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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至1979年,基本建设投资都是实行无偿使用,工程完工后核销的办法。
1979年8月, 建设银行根据《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通知》,对有还款能
力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谁借谁还,有偿使用。自1980年
起, 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在8个单位进行拨款改贷款的试点,其中黄岛电厂新建12.5
万千瓦机组两台,总投资15696万元,1977年3月开工,资金来源初为拨款,后改为贷
款,累计11400万元。1981年竣工,1985年还清贷款,累计完成投资额15491万元,新
增固定资产14178万元, 增加发电能力25万千瓦,对缓解青岛市供电紧张状况起到了
积极作用。青岛海运局贷款购置9800吨货轮一艘,当年交付使用。1981年,青岛啤酒
厂挖潜改造工程开工,1985年竣工,共贷款6482万元,累计完成投资额6457万元,新
增固定资产5976万元, 新增生产能力为年产啤酒5.4万吨,配套项目生产能力为啤酒
瓶2万吨、纸箱432万套、商标7542万套。
1985年起,对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投资,不论有无还款能力,
是新开工还是续建项目,一律实行贷款。银行根据不同行业情况,规定不同的还款条
件,对工程提前竣工,按概算所列利息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贷款单位;延误工期而多
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盈亏的项目,由主管部
门统筹统还。1985年末,全市拨改贷扩大到153项,累计发放贷款82600万元,年末余
额33280万元,占基本建设拨款年末余额的43.8%。
从1989年起,国家建立了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分为国家部门基建基金和国家六大
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但原来的“拨改贷”科目没有同时取消。这样,中央级的基建
投资性贷款就分为三个部分。至1990年末,三项贷款合计余额为11.6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