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固定资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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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 1964年6月, 青岛市经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
规定该项贷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委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发放,重点解决投资少、
收效快、经济效益显著(1年左右能实现的),措施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贷款从实
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1981年起,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指示,停办各项技术组
织措施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前称中短期设备贷款) 青岛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始于70年代。
197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办城镇集体“五小”工业设备贷款,虽然贷款数额不大,
但对于后来信贷资金进入固定资产领域起到了示范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由单一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既发放流动资金贷
款、也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转移。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试办中短期设备贷
款,重点支持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多、创汇高,材料、设备落实,工艺成熟,技术
过关,经济效益显著,有还款资金来源的批准项目,贷款期限1~3年。1985年后,青
岛各专业银行均开办这项贷款业务。中短期设备贷款改称为技术改造贷款。至1990年
末,青岛市技术改造贷款余额达12.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