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集体和个体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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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贷款 建国后,对集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季节性、临时性原因而引
起的流动资金需要, 银行给予适当贷款支持, 具体比照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做法。至
1984年,银行对集体企业的贷款没有专设科目进行统计。1985~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对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进行了统计。1985年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当年增加3037
万元, 余额为24151万元;1986年增加15636万元;1987年增加14949万元;1988年增
加20470万元; 1989年增加21908万元; 1990年增加33015万元, 年末贷款余额达
130129万元。
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建国初期, 为协助各级工会解决职工临时急需,1952年8月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结合开展储蓄, 举办小额生活贷款。到1953年7月共发放1042笔
36039元。1955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停办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私房修缮贷款 1963年, 青岛市有私人房产139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面积的
27.7%。其中有11613处私房急待修缮,约需修缮费95万元,而多数房主无力负担。为
此,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议由市房地产税收入中拨出10万元,委托银行代办私房修缮
贷款。此建议经市长办公会通过,报请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同意,由人民银行青岛市
分行拟定《青岛市私房修缮贷款试行办法》,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人民
银行青岛市分行于1964年8月31日下达执行。 该项贷款由房产主申请,房管局审查,
银行办理;期限3年,分批还清,贷款利率月息4厘。这项贷款业务在“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停办。
个体工商户贷款 1980年9月, 青岛市各家银行开始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
活动正当,有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个体工商业户,在用自筹资
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经营原料、小商品有困难的,经审查后给予适当贷款支
持,期限不超过1年。至1990年末,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