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营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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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 青岛市各银行直接对国营商业单位发放贷款。从1950年3月起,为适
应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度,银行也相应建立了贸易金库,企业
销货款全部上交,进货款如数下拨,基层银行一般不再对企业单位直接发放贷款。这
对统一调拨和集中运用贸易资金,实行物资调拨平衡起到了一定作用。
由于实行贸易金库制,资金供给大包干,企业本身不计盈亏,不利于发挥企业的
经营积极性和改善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另外,大量信贷资金都集中在人民银行办理,
也不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信贷监督。1953年,为配合国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青岛
市逐步取消了贸易金库制。银行按照企业在计划期内的财务收支总差额确定贷款增减
额,并在上期末实际贷款余额的基础上,按照核定的增减额发放贷款。这种银行对企
业直接贷款的资金供应办法,适应了当时的形势,有利于国有企业控制货源,扩大市
场占有率。但由于这种贷款没有规定用途,体现不出贷款的计划目的性,不利于促进
企业加强资金运用和经营管理。为改变按财务轧差发放贷款的做法,青岛市按照人民
银行总行制定的国营商业贷款暂行办法,于1954年11月在青岛市煤建公司进行试点,
银行对企业依据其完成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贷款。贷
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
贷款和特种贷款六类。贷款的增减与企业商品库存的增减相适应,以体现计划性、物
资保证性和期限性的原则。1955年在全市全面推广了这种办法。
1958年在“双反” (反保守、反浪费) 运动中,为简化在信贷、结算制度中某些
“机械繁杂”的手续,加速资金周转,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青岛市五金、交电、纺
织、 百货等8个商业二级批发站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贷款帐户合并为一个帐户,采取
进货贷款、销货还款、存贷合一、活放活收的做法。“存贷合一”的贷款方式,实际
上是取消了银行对贷款的监督管理,给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大锅饭”提供了条件,
导致了贷款管理松弛、浪费和使用不当。1962年废止了这一做法,但“文化大革命”
期间又全面恢复,直到1979年才彻底废除。
1979年,结合流通体制改革,银行对商业批发企业实行了“以销定贷”的信贷资
金管理办法,使银行对商业贷款由以收购为主转变为以销售为主,把信贷同企业销售
挂起钩来,从而引发了批发企业信贷制度的根本改革。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
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按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信贷
继续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1985年,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商业企业的贷款也进行了改革。
1985~1990年,取消了长期以来对商业企业敞口供应资金的做法,实行了商品周转贷
款、临时贷款和专项贷款分别管理的做法。同时结合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创办了商业
网点、 旅游设施贷款和联营贷款, 支持青岛市商业企业、服务业、旅游业的发展和
横向经济联合。
至1990年,青岛市流动资金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2969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