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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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 即开始发行人民币,作为华北、华东、西
北三解放区的本位货币; 同时采取“固定比价,混合流通,逐步收回,负责到底”的
办法,陆续收回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货币。人民币初发时有1元、5元、10元、20元、
50元、100元、200元7种面额。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军管会于6月6日发布命
令,宣布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元券、银元券为非法货币,人民政府对金元券、银元
券采取坚决、迅速、彻底肃清的方针;但为照顾人民利益,对一般市民持有的金元券、
银元券,限期于6月10日前,按金元券20万折人民币1元,银元券1元折人民币100元进
行兑换。 并将金元券的面额限制在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面额不予兑换。5天内共
收兑金元券1090980万元,银元券32600元。继6月13日和7月1日公告,自6月13日起以
人民币为本位币,北海币为辅币,人民币与北海币的比价为1∶100,自由流通。凡完
粮纳税、物价计算、款项支付、帐务记载,均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和清算单位。一切金
银只准私人储藏,严禁私相买卖和代替货币流通,同时挂牌收兑; 一切外国货币严禁
私相买卖和计价交换,持有外国货币的人,均须按牌价向银行兑换人民币,或换取外
汇存单。当时公布的国家银行收兑金银、外币牌价为:赤金每两45000元,大头洋每枚
550元,小头洋每枚540元,杂洋每枚530元,美钞每元550元。6~8月,各银行共收兑
赤金4006.74两,银元285527枚,白银9264.59两,美钞280372.34元,英镑235010镑,
港币26656元,卢比14680元。为了进一步统一货币市场,于年内全部收回北海币,停
止流通,人民币一元化的货币市场在青岛得以建立。
自1949年6月青岛市军管会明令禁止金银、 外币买卖流通后,多数金银贩子改行
转业,部分顽固分子仍继续兴风作浪,市区仅河南路、大沽路一带,每天即有四五百
人进行黑市交易。 此外,还有20余家金店也从事金银倒卖。1949年7月中旬以后,金
银黑市异常猖獗,黄金每两由96900元涨至240000元,银元每枚由1020元涨至3000元,
美钞由1700元涨至3400元。在金银黑市的影响下,其他物价跟踪上涨一倍至数倍,一
时青岛物价超过济南、 上海等地。到8月底,全市共缉办金银案件781起、868人,没
收黄金739两、 银元4786枚。为稳定金融市场,安定人民生活,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青岛市军管会于9月10日对全市主要金银黑市、 金店进行突击大清查,当场逮捕、拘
留要犯551名。以后又连续进行几次打击,初步制止了金银黑市投机倒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即以人民币作为国家货币。 1949年10月增发500元、
1000元面额券。 1950年1月发行5000元、10000元面额券。1953年12月又发行50000元
面额券。连同最初发行的7种券别,后来统称为旧人民币,即第一套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