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日伪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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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于同年1月25日成立后即
发出布告,规定中、交青岛两分行钞票和日本正金、朝鲜两银行青岛分行以及河北省
银行钞票在市场等值流通。 但在市面上日本各银行纸币兑换法币时需贴水。1938年3
月11日,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公布了《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印有北方地名的中国、
交通两行法币及河北省与冀东银行钞票,其流通期限为1年;无华北地名的中央、中国、
交通三行法币及津、沪商业银行纸币,规定流通期限为3个月;对于中国、交通两行的
北方券(主要是青岛、济南、山东、天津等地地名券),从1938年8月8日起按票面金
额九折计算,1939年2月20日起按票面金额六折计算,1939年3月11日起禁止流通。在
限制法币流通的同时,日伪华北临时政府通过设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华北地区发
行联合准备银行纸币(简称联银券) 。青岛在法币限制流通期间,以100元兑联银券
104.5元, 流通期截止后,以100元兑联银券125元。到1938年4月6日,青岛共收回法
币14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券占50%、交通银行券占25%。
1938年4月8日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青岛分行”成立后,即开始在青岛地区强
制发行联银券,初发时面额有1元、5元、10元3种;6月1日增发半分、1分、5分、1角、
2角、5角小额辅币券。其后又增发50元券,1942年发行100元券,1944年发行500元券,
1945年发行1000元、5000元券。由于日伪当局强制发行联银券,限制法币流通,联银
券在青岛发行额逐月增加, 1938年4月末为80.2万元, 5月末为222.8万元,6月末为
490.7万元, 8月初则增至600万元以上。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当局利用联银券
垄断华北经济,搜刮人民财富,造成通货膨胀,发行额直线上升。1938年底青岛联银
券的发行额为1660.8万元, 1939年11月增至3610.7万元,1940年6月底达7400万元,
不久即突破1亿元。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 青岛特别市政府宣布自11月15日起改用法币,政
府征税和各银行存款一律以法币为准。 1946年1月,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复业,按照南
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对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票进行收换的规定,青岛市三行两局及
六家商业银行以法币1元兑联银券5元的比价进行收兑。 到1947年4月18日止,共收兑
联银券约220亿元(包括潍县行收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