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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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开始,青岛人利用位于馆陶路本是河北人、山东人同乡会的齐燕会馆,作
为货币兑换场所。兑换商人每天拂晓聚集于此,由馆内登记当事人姓名和交易额,汇
集当日上市的银钱数量,按照供求关系决定行情。后来增加汇票交易,在此决定申汇
行市。会员之间的交易不收费,但须每天交会费2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钞交易逐渐活跃,中日商人提议成立取引所。1920年
2月, 经日本军方批准成立了青岛取引所,定为官营,由民政署事务官兼任主事,下
设书记及检查员。 同年9月正式营业,分物产、钱钞、证券三个部,另组信托会社办
理交割、 担保及垫款事务。信托会社额定资本金800万元,分为16万股,每股50元,
先收200万元, 中日商人平均认股。各部均设取引委员会,委员中日各半,但负责人
均由日本人担任。物产交易以花生米、花生油、豆油为限; 钱钞交易以正金银行所发
行钱票为限; 证券交易指定24种,皆为日本人在青岛各株式会社的股票。青岛原有的
物产、钱钞交易市场,自此大部分纳入取引所,证券交易目的仅为提高日商股价,便
利日资企业资金周转。
青岛取引所开业第一年,现货、期货交易兴旺,财势日增。日本大阪财阀松井与
日军勾结, 企图攫取管理权。1921年3月,日本军方宣布取引所改为商办,将营业权
交与信托会社,改称株式会社青岛取引所。大阪财阀在争权中未达目的,即纠合青岛
巨商另立企业公司,与信托会社经营同样业务,设定同额资本,但16万股份中,大阪
方面先分去9万股, 其余7万股分与华人者不过3万余股。后来大阪财阀又策划与中日
资本平均的信托会社合并。 合并后的青岛取引所,额定资本增至1600万元,实收400
万元,但中日双方股权已由各占一半变为日方占65%、中方占35%。当时中日奸商以本
所收押本所股票的方式, 约押10万余股, 每股押洋30元,局外人不知底细,将实收
12.5元的股票涨至44~45元。此中黑幕暴露后,股价迅速下落至20元,仍无人问津,
以至每股落至2元左右。 经此风潮,该所资本空虚,濒临停业。经过清理整顿,额定
资本减至180万元,实收54万元,证券交易取消,改为只作土产、货币交易。
1928年,在馆陶路建成三层取引所大楼,除作为交易市场外,还出租给外国公司、
银行、商店作办公室。在大港有地80亩,办理土产堆储和仓库业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由于东北局势日趋紧张,日本人在东北的取引所均
告停业,青岛取引所变为活跃,土产、货币交易有经纪人80人。经纪人领取牌号,缴
纳保证金2000元, 由取引所给予周息8厘,于歇业时发还。货币交易以金票为主,每
日上下午各开盘一次,交易单位以1万元计,每万元收手续费2.4元,交割期限定在月
半至月底。 由于行情变化较大,利益丰厚,1932年交易额达72390余万元。后来迫于
反日侵华呼声日高, 中方经纪人全部退出,交易萧条。其后勉强维持至1942年7月,
终于解散。
1931年9月, 青岛商民要求维持本国商权,反对取引所独占青岛市场,在政府的
支持下,在馆陶路齐燕会馆创设了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
交易所)。主要经营土产、纱布期货交易,额定资本60万元,先由创办人垫付筹备费。
1933年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次年增设证券业务。
青岛交易所创办后,华商纷纷退出取引所,转入交易所,因此生意兴隆,收益日
增。对此,日本人心怀嫉恨,先是对创办人屡加胁迫,试图阻挠成立交易所; 后又雇
佣打手,袭击参加交易的商号代表。青岛交易所为避免日本人的骚扰,将交易市场迁
至北京路。
1935年币制改革后,取引所交易更显清淡,取引所日商又寻衅闹事,扬言要火烧
交易所在天津路新建的交易大楼。并提出无理要求: 以后两方收入合并总计,将所有
盈余四六分成(交易所四成,取引所六成)。市政当局恐生不测,只好委屈求全,白白
送给取引所六成收益。
1937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侵略者以交易所是青岛人抗日排日之机关为借口,
在日本海军登陆后占据交易所大楼。将内部所有设备及器具文件等毁坏或搬走,并将
交易所金库存款及银行存款等项共36万余元全部扣押没收。交易所被迫停业。

附录

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私营行庄的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前夕,青岛有私营银行、钱庄24家。建国后,
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复业的有上海银行、金城银行、
大陆银行、 国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山左银行、东莱银行等7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
机构和孚民、天合、裕昌、义成、福顺德、福兴祥等6家钱庄,共有职工356人;此外,
还有汇丰银行青岛分行。这些私营金融业复业后,业务逐月增加。1949年末,私营行
庄放款占全市私营工商业借款总额的90%左右,1950年末仍占60%。在国家银行尚无能
力同私营工商业广泛建立信用关系的情况下,青岛的私营行庄在信用领域中发挥了一
定的补充作用,但在部分私营行庄中,仍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仅从事金银、外
币和市场紧俏商品的投机倒把活动,而且还资助或勾结部分私营企业做投机买卖,放
款中60~70%用途不当。 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本着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相结合的方针,既允许其获得一定利润,又打击其投机倒把
和危害国民生计的活动,青岛市把这些私营行庄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私营行庄只准经营与私营工商业
有关的存、放、汇业务,不准经营金银、外币和兼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股票; 不准收存
公款; 不准签发本票;不准搞信用透支和汇兑贴水;不准设立暗帐等。对违反金融管理
者,一般以教育为主,对教而不改的违法户勒令停业检查。
解放初期,青岛的私营行庄利率原无统一规定,一般视本身头寸松紧和市场暗息
高低随时浮动,利率不但与国家银行相差悬殊,而且行庄之间差别亦大。为加强管理,
1949年11月,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私营行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
联合会参加,组成青岛市利率委员会,根据向低利率的上海看齐的精神,合理确定私
营行庄的利率。1950年9月以后,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青岛解放后,为积极引导私人资本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和合作社的生产
发展, 1950年5月,动员12家私营行庄组织起来,成立“青岛市私营银钱业联合放款
处”,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领导下,有目的地扶持生产。
青岛市对私营行庄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资本主义私营到国
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的发展过程。私营行庄复业后,随着市场的恢复,业务逐月增加。
1950年3月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之后, 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市场
游资减少,投机收敛,币值趋稳,而在通货膨胀中畸形发展起来的私营行庄,随着金
融物价的稳定,投机商业的倒闭,业务清淡,不少行庄发生了亏损,无法维持。同年
5月起, 山左银行, 裕昌、 孚民、天合、义成、福兴祥、福顺德等钱庄相继停业。
1951年5月,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也自动申请歇业。
1951年9月,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等5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
分别被批准为公私合营,与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共同成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与私营工
商业进行业务联系的助手。 1951年末,贷款余额为338万元,占全市对私贷款总余额
的50%左右,外汇业务占全市的60%左右。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各合营
银行业务普遍萧条, 月总收入为3万元,而费用开支为5万元,亏损2万元。费用开支
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浮于事和待遇偏高,其职员与工友比例为2∶1,而人行青岛市
分行则为8∶1;上海银行青岛分行人均月工资为166元,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人均月
工资为50元。
1953年1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坚决淘汰私营行庄,彻底改造合营银
行》 的指示精神,将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东莱等6家银行在青岛的
分支机构,连同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合并为“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当时共有
人员221人,其中留用127人、转业9人、退休25人、清退60人。
1953年4月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成立后, 该行接办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私人业务
和部分外贸单位业务; 5月份又接办人行青岛市分行市南区办事处的私人业务;11月份
代理储蓄业务。 1955年2月,与人行青岛市分行储蓄部合并。至此,青岛市全面完成
了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私营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青岛解放后,经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批准复业的
私营保险公司有:太平、长城、大安、永中等4家保险公司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外商保
险公司只有太古洋行保险部(代理英商伦蓝保险公司) 1家。根据华东区财经委员会金
融处训令,青岛市对私营和外商保险公司严禁滥放折扣竞争业务,严禁套取资金进行
投机活动,严禁私自出立外币保险单,实施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和统一的经
纪人佣金。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常派员检查其业务活动,帮助改善经营管理,
指导其合法地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根据1950年底全市保险费总收入统计,国营保险公
司占98.75%,私营保险公司占1.21%,外商保险公司占0.047%。
1951年私营太平保险公司改为公私合营,私营长城、永中保险公司青岛支公司因
公司非法经营被勒令停业。1952年私营大安保险公司因业务减少,开支费用大,申请
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