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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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在农村办理存、贷款业务,以社为单位
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主要业务是: 办
理农村居民、集体单位及联营企业的存款; 对农户、个体经济户和农村集体企业及联
营企业发放贷款;办理农村各单位之间、城乡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办理国家银行委托
业务等。
1953年,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青岛市试办郊区的农村合作事业。到1954年,郊
区已有信用社2个、 信用部3个,参加信用组织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左右。组织信用
合作,对发动群众,集聚资金,解决社员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 1956年,青岛市郊区实现合作化,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
上。信用社与银行在郊区的营业所,构成了广泛的农村金融网。人民公社化后,1959
年3月,郊区银行营业所全部下放到公社,与信用社合并,成为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
同年4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信用社受
人民公社和上级银行的双重领导。 1961年5月, 改进信用社管理体制, 信用社实行
“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63年,对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整顿,
健全了制度,改进了经营管理,业务有了发展,全市有信用社338个、信用站150个。
1970年开始,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信用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信用站。1977年,
推行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对外挂两个牌子,内部设两套帐务,一个现金库
存、一个领导班子的管理体制。1978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
点意见》,提出: 营业所、信用社都是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
和规章制度。所、社合一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实行两套资金、两套帐,分别核算,
信用社不保留现金库存; 信用社职工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待遇与人民银行职工
基本一致。社员股金自1978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1983年开始,青岛市对
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
性, 业务有了较大发展。1984年末,新增信用分社4处,农民进城服务部17处,信用
代办站95处, 储蓄所63处,信用员251人,新扩股40万个,吸收股金83万元,入股农
户占农户的85%以上。1985年末,青岛市有信用社161个、信用分社18个、信用站3055
个; 信用社固定职工1640人,信用站职工3060人。1986~1990年,是金融体制改革发
展较快的5年。到1990年末,青岛市有农村信用社164处、分社26处、储蓄所98处,固
定职工1374人;信用站2566处,从业人员25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