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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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解决巨额军政开支,除了向国外借款外,
还在国内大量发行公债。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1930年有价证券科目余额为195万元,到
1937年达733万元,增长近3倍。交通银行青岛分行1937年有价证券总计金额达1688万
元, 占该行同期存款及发行额的50%以上。建国前,青岛银钱业除经营全国性债券买
卖外,还发行地方公债。1924年夏,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发行年息8厘市政公债100万元,
以胶海关补助青岛行政费之二成协款作抵,委托青岛地方银行经销。原来打算派销于
各商家,后因时局变化,以9折卖给地方银行。1935年1月1日青岛市政公债发行150万
元, 利率为年息7厘,照票面98折实收,以青岛市码头增加费、自来水加价为基金,
到1938年底还清本息,指定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和青岛农工银行为还本付息机构。1936
年11月1日和1937年11月1日分两期发行青岛市建设公债, 总额600万元,照票面98折
实收,利率定为年息6厘,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各付息1次,8年还清本息。以青岛
市码头增加费及自来水加价收入,扣除拨付1935年青岛市政公债基金之余额为基金,
指定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和青岛农工银行为还本付息机构。
建国后,国家为了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公债,全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发行。 1950年1月5日,发行为期5年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在金融物价尚未
稳定的情况下,以实物为计算单位,单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
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小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8公斤的
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 利率为年息5厘。青岛市原定任务为150万元,实际完成177
万元。本期公债分5年作5次偿还,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1次。1954年发
行的公债为期8年,分作8次偿还,其他几次都是为期10年,分10次偿还,一律以人民
币为计算单位,利率为年息4厘。1954~1958年,国家又连续发行5年期“国家经济建
设公债”,青岛市共认购经济建设公债2313万元,到1973年全市共兑付公债本息4872
万元(包括胜利折实公债本息) 。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
例》 ,确定国库券和公债一样,同属政府债券。自1981~1984年,连续发行的4期国
库券,一律为期10年,从第六年起分5次偿还,利率对单位为年息4厘、对个人为年息
8厘。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改为5年期,利率对单位年息5厘、对个人为年息9
厘。1986~1990年,国家继续发行国库券,期限和利率都有所调整。自1981~1990年,
青岛市共发行国库券72509万元, 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其他银行对有关单位和公
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