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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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代, 青岛的日资银行开始办理贴现业务, 后来成为青岛各银行的一种放款
方式。1936~1938 年,上海银行青岛分行贴现放款一般占放款总余额的30~42%。另
外,中央银行青岛分行还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并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利率,
运用利率杠杆影响商业银行收回或放出资金的数量,控制市场信用。
建国初期, 青岛市的合营、私营银行贴现放款占放款总余额的10%左右。1953年
以后,停办票据贴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促进资金的横向流通,引导商业信用票据化、规范
化,又重新恢复了票据贴现业务。1984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 1985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此项业务。1986年,人民银行总行
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1986
年,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自10月至年末,共办理承兑
97笔、 4455万元,贴现193笔、5903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7%。同年,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开办再贴现业务。其中,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再贴
现64笔、2454万元。1987~1989年,青岛市票据贴现业务发展较慢。至1989年末,银
行贴现贷款余额只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8%; 再贴现余额占再贷款余额的0.18%。1990
年,为促进青岛市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展,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的
调剂规模和再贴现资金配套使用,再贴现利率也比再贷款利率水平有一定的下浮,从
而推动了青岛市银行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开展。当年,银行票据承兑和贴现贷款
余额分别比1989年增长59%和3.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