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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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是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调剂,期限一般1~2天,手续简便,融通
及时。 1942年开始在青岛商业银行和钱庄之间广泛通用。 1946年,中央银行青岛分
行曾拆给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农民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央信托局青岛分局35亿元,占该
行同期放款总额的32.5%。
建国后,由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资金分配采用
行政手段,银行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难以利用资金运用中的时间差、地区差、行际
差调剂资金。1985年以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
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调剂
余缺。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开放
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1986年1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创办了青岛资金中心市
场, 当天拆借成交3.2亿元,利率为5.4~5.7%,期限最短2天、最长60天。此后逐渐
形成网络, 到1988年末,该市场与全国108家融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与其中71
家发生了拆借往来。1989年青岛市资金中心市场撤并,银行之间拆借往来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