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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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建国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是
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企、事
业单位,均应遵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国境,必须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查验,入境数量不受限制,出境应凭人民银行制发的“出境许可证”。
国家保护个人依法继承、亲友馈赠、合法购买等正当所得的金银; 禁止一切单位和个
人使用金银计价、抵押、借贷、私相买卖;出售金银必须交售银行。
收兑 建国初期,青岛市军管会宣布私人只准储存金银,不准买卖流通。人民银
行青岛市分行为便利群众,开展了金银收兑业务。到1985年末,共收兑黄金547万克、
白银4607万克、银元234万枚。
建国后40多年来,金银收购价格几次进行调整,1985年与1949年相比,黄金价格
提高8.5倍,白银、银元提高6.2倍。
配售 青岛市的金银配售始于1963年。 到1985年共配售黄金107万克、白银5150
万克, 年平均分别为4.6万克和224万克。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配售量逐年增加。
1985年黄金、 白银分别比1964年增长147倍和39倍。在配售价格上,随着收购价格的
调整而调整。1985年黄金与白银配售价格分别比1963年提高1.2倍和1.5倍。在金银配
售上,根据“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电子、轻工系统的电冰箱、彩电、手表生产用金
银优先支持。为加强管理,合理使用,重视金银的节约代用工作。1986~1990年,青
岛市的金银配售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子等行业继续予以支持,配售量增长较快。
金银饰品管理和销售 建国前,青岛市有金店20余家。建国后至80年代初,通过
加强金银管理,全部转业。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
金制品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青岛市试点。1984年6月,人民银行山东
省分行、山东省经委、山东省物价局批准青岛市在工艺美术服务部和汇泉宾馆设立金
银销售点外,还同意银行设金店。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经营的青岛市金银饰品公司于
1985年5月5日开业,全年出售黄金饰品6670件,折纯重3.2万克,回笼货币175万余元,
平均日回笼1万元左右。至1987年末,青岛市有金饰品加工厂1个、金饰品销售点6个。
1987年青岛市计划单列后,人民银行总行授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银饰品管理
权。此后,随着青岛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群众消费的需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本
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到1990年,先后批准金饰品销售点几十个。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银饰品在成为商品的同时,也带
来了加强金银管理的问题。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这项工作。
1986年,发现在青岛市倒卖假银元的增多,在青岛市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共查处39起、1167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银首饰部门1处。
1988年,由于金银饰品价格持续走俏,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倒卖金银饰
品者增多。针对这种情况,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国家《金银管理条例》积极进行
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秩序。对青岛市文物商店未经批准擅自经营
金银饰品, 查获其金戒指177只、金项链100条,价值9万多元,根据调查结果,移交
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处理。1989~1990年,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对青岛市金银市
场的秩序进行了治理,使金银管理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