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用汇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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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用汇 1988年以前,用汇实行额度指标控制,由青岛市计委和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标内监督使用。1986年以后,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
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留成外汇调剂的实施办法》,实行进口物资用汇按序
列掌握审批。用汇序列的主要精神是: 积极支持出口创汇和国计民生急需的用汇物资
进口,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汇。1986~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经
济发展的需要,共批准进口物资用汇总计19459万美元。
出国人员用汇 1985年以前,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审批。
1986年以后,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
根据1979年12月财政部、外交部、国办《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和
1984年10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及198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
规定,对青岛市因公出国用汇进行了管理。1987年与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外经委、
外办、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编辑出版了《青岛市出国人员手册》,加强规范化
管理。1987年,青岛市共计出国团组159个、出访627人次,对其中12个团组、25人次
的套汇、逃汇和挪用外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3万人民币。同时对140个回国后长
期不核销的团组做了清理,为国家收回结余外汇47.2万美元,占全年用汇的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