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贸易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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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4月,中
共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规定所有
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
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
留。 1966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对非贸
易外汇的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 1972年9月1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
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除业务必须保留的外汇周转金外,所持有的和
收入的外汇,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款放在国外和港
澳地区,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
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在加强非贸易外
汇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1987年,
根据青岛市非贸易创汇的情况,要求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了收支月报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汇帐户进行了一次全
面的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帐户及时进行了清理,对应保留
的90个现汇帐户进行了建表登记。通过强化管理,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
年增长10%。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加
强管理, 1990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分局
制定了《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贯彻《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
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帐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
对原有帐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共开立支出
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帐户10个,对26户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责成
其补齐了有关批文、 档案簿,补发了“许可证”35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通过
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
案和帐务核算制度。